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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办发〔2022〕85号 生成日期 2022-07-27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2-00269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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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各乡镇:

《永宁县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产业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号)和自治区、银川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持续加大产业发展投入力度,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带动脱贫人口增收致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全县脱贫户和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第三条 种植业扶持

1.利用自有土地、承包地或租用土地发展种植业,面积达3亩以上的(含3亩),经初审、复审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每户最高补助10000元。

2.租赁、承包大棚发展种植的,经初审、复审合格后,每栋大棚一次性按年租金的60%给予补助。

3.利用庭院、承包地或流转的土地,自行投资新建日光温室、全钢架大棚、拱棚发展种植的,经初审、复审合格后,每亩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5000元、2000元。

第四条 养殖业扶持

1.对存栏牛养殖2头以上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头牛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 元,每户最高补助10000元;支持基础母牛扩繁,饲养基础母牛2头以上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每繁殖1头犊牛“见犊补母”一次性补助 1000元;饲养牛2头以上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每头牛给予1000元饲草补助,每户一次性最高补助10000元。

2.存栏肉羊养殖10只以上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养殖时间自申报核实之日起计算),每只羊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饲养羊10只以上且养殖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每只羊给予200元饲草补助,每户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0元。

3.牛羊养殖每月实现动态登记及备案。享受“阳光助残”项目补贴的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

4.村级要有效利用本村内空置、闲置养殖园区,鼓励脱贫户、监测对象入园养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

(二)非法上访的;煽动、串联、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三)通过各种网络渠道传播谣言,发布信息歪曲帮扶政策,恶意诋毁、诬告帮扶单位及个人的;

(四)贷款逾期的;

(五)伪造虚假数据、不履行合同订单、不讲诚信的;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申报方式

发展养殖、种植产业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可向村级进行申报,如实填写扶持项目申请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供申报要求的证明材料,由村级汇总上报乡镇,经乡镇初审、县级复审合格后发放补助。

第七条 审核验收

1.初审。各乡镇为本办法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对村级上报申报材料,开展初验审核,通过实地勘验、查阅证明材料等方式,保证申报的真实性。对于通过初审的申报对象,由乡镇进行初验公示后报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复审。

2.复审。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联合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永宁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统一由各乡镇按照文件精神组织补助。

3.审核时间。发展种植产业的,申报之后立即组织开展初审、复审。发展养殖产业的,申报之后由乡镇先行登记养殖情况,待上述第四条要求的养殖时间期满后组织开展初审、复审。

4.审核过程中如需补充证明材料,申报人必须如实、积极提供,对于无法提供的,取消补助资格。

5.乡镇要对申报对象产业发展情况持续开展动态监管,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形,还未进行补助的立即取消补助资格,已经补助的追回补助资金,并将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今后各类优惠政策不予享受。

第八条 强化资金监管

认真落实“三级公开、三级报备”制度,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督机制,确保扶持资金用在关键、用在实处。对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和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规范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拓宽公开公示渠道,加大公开公示力度,要将财政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在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资金要从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的来源、用途、建设进度、规模、地点、受益人口数等基本情况在乡村两级政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上述扶持政策,每户在试行阶段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就业补助政策、兜底人员补助政策执行相关行业部门出台政策,与本办法补助政策可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附件:永宁县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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