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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办规发〔2023〕1号 生成日期 2023-05-31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314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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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永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永宁县域范围内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维修、布展等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按照政府采购等方式办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成员单位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依法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项目建成后工程结算与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入账及竣工资料归档、移交管养等工作;

(二)县发改局依法履行政府预算内统筹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考核评价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能;

(三)县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监管管理职责,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用地预审、批地、供地;负责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组织对项目进行专家及部门联审并提交永宁县城市规划土地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五)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联审,负责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

(六)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消防进行验收备案。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监理、工程咨询中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七)县水务局负责把政府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用水合理性分析)以及占用农业灌排及防洪沟道设施等纳入前期立项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八)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对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负责项目“三同时”的监管;

(九)县审计局依法依规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组织项目招投标;

(六)办理施工手续,组织项目实施;

(七)项目联合或者专项竣工验收;

(八)项目综合验收;

(九)项目竣工决算;

(十)项目资产移交。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及下达: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发改局牵头各项目单位于上年11月底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县财政局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下一年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按照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由各项目单位及时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和风险可控原则,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安排。

(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年度计划支付额;

     2.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4.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三)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项目管理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预审,初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四)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议,县人民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项目管理成员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及审批

第十二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在完成项目评估论证工作后,报审批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过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项目实施申请,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后分类实施。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副县长审批,总投资5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提交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附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经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依照职责分工开展项目审查,经分管发改和项目单位的副县长签批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备案表进入审批程序,各成员单位依据决策意见开展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当“先论证、后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进行编写,应突出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财政可负担性,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切实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15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前,依据相关规划或县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报批初步设计时,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等发生变更的,技术方案调整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影响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报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对非客观原因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变化对项目实施将带来明显影响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经批准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监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篡改规划设计、改变项目使用功能,突破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规定执行。后期国家政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对过程和结果负责,按照单位内控制度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委托业务能力好,服务质量高的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并邀请发改、审批、财政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理确定工期,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最终价款以甲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结算价格为准”。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后、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环境评价、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等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召开项目开工安排部署会议,检查项目前期手续是否完善,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图是否完善等,并形成会议纪要。2000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和隐蔽工程,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开展全过程跟踪咨询服务,并出具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三十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对变更内容的投资规模进行造价评估,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调整概算有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以上的,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先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概算调整前各项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情况不得有工程变更,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原因,不变更设计无法进行施工,或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达不到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确需变更的,且未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必须按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变更。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变更的协调组织部门,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项目单位党委(党组)会研究同意,向县人民政府上报工程变更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召集县审批、发改、财政、住建等行业管理部门到工程变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现场填写《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并签字确认。《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是研究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变更工程量计入最终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

(二)属于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方出具原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补充设计等相关资料;

(三)因不可抗力或施工过程中突发状况等出现需要立即实行变更的,在变更发生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召集设计、施工、监理方及发改、财政、审批、住建等行业管理部门,组成项目审核监督小组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隐蔽工程变更签证须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

(四)经现场勘验并核实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分类处理:工程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价8%且不超过100万元的,由项目审核监督小组现场认定;工程变更金额超过中标价8%或者超过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报请政府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工程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依规追究相关建设单位责任;

(六)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的大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变更,参考本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变更需报下列材料:

(一)《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式四份;

(二)提交变更签证,说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意见以及预估的工程量和造价;

(三)按规定需报设计部门重审设计变更图纸的审图意见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结(决)算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四)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或审计。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内部初验,设备安装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同时申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环保、人防、消防、工程质量、档案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请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发改、财政、审批、住建等项目管理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业务专干为成员。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专项验收完成且档案资料完善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综合验收书面申请,由各分管副县长签批后,县发改局组织财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住建局(房屋建筑类项目、市政类项目)、交通局(公路、桥梁类项目)、农业农村局(农业类项目)、水务局(水利类项目)等成员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价验收。重大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验收。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规定进行结算审核后,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确有困难需延期的,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交通、水利等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另有的专项竣(交)工验收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验收通过后应对项目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结论性意见,由各项目建设单位留存备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完成工程结算,6个月内完成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项目单位要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到现场实地勘测工程量,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结算报告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认。

第三十九条县审计局在每年年底收集各建设单位已经完成的工程决算项目相关资料,按照“保证质量、量力而行”原则,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并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责成建设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及相关项目负责人员出现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行为的,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和永宁县相关项目管理文件中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永政办规发﹝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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