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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办发〔2023〕75号 生成日期 2023-08-11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353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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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护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宁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4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设区的市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呈大面积扩散蔓延态势,并感染到人。  

(2)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8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呈大面积扩散蔓延态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4)动物发生牛海绵状脑病等外来人畜共患病或非洲马瘟等外来动物传染病。

(5)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区2个-4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出现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引发的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在自治区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全区5个—7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4)在1个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

(5)自治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

(6)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在1个县(市、区)发生口蹄疫疫情。

(3)在2个—3个县(市、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4)在1个潜伏期内,3个—5个县(市、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鸡新城疫等动物疫情。

(5)在1个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动物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出现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6)二、三类动物疫病在3个以上县(市、区)呈暴发流行。

1.4.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在1个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非洲猪瘟、鸡新城疫等动物疫情。

(2)在1个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发生动物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呈暴发流行。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快速反应,高效运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

2.1永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在永宁县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永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永宁县发改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商投局、融媒体中心、卫健局、市监局和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考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2 永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永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永宁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永宁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排查、控制、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落实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和控制措施;编制、执行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应急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或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趋势、危害程度和范围等;及时向永宁县党委、政府工作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督导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等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争取项目,支持永宁县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及疫情应急物资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科技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科普宣传。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县民政局:负责按照各类救助政策要求,及时救助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协助做好公路交通设卡堵疫工作,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调查和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指挥部,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检查措施、督导措施等防控工作。

县卫健局: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群体监测工作。

县商投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做好肉类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县融媒体中心: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对疫情应急处置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负责跟踪境内外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县市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市场流通、餐饮及食品安全监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部署防控工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人;配合永宁县政府部门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采取扑灭、无害化处理、消毒、预防等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疫情调查和疫情监测;在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保障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相对稳定,建立乡村(社区)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及时发现并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 各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组指挥部

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组,由永宁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向自治区、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申请专家支援,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县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县动物疾病控制机构: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监测。乡镇畜牧兽医站配合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监测。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调查、观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的监测工作。

县卫生和健康局: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3.2 监测结果的报告  

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卫健部门应当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疫情隐患,要及时报告永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的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本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相关单位或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报告永宁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预警行动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情况,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预警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送有关动态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动物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县动物疾病控制机构、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并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1.2 报告形式  

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必须立即向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怀疑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县卫健局。

4.1.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存栏数、免疫情况、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2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信息报告

对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动物疫情或者疫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的,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概况,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报告上级党委、政府的信息要按照疫情分级标准,注明疫情级别。

4.3先期处置

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疫情发生地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动物疫情的发展。

4.4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依次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永宁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后,向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永宁县人民政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上报,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永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提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赴动物疫情发生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或恐慌。动物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或已蔓延,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永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永宁县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永宁县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5 响应措施

4.5.1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蓝色Ⅳ级)的应急响应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确认后,由永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县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农业农村局

组织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进行综合评估。

(3)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打击非法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防控药品等违法行为;现场指导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4.5.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黄色III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确认后,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岗待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乡镇要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疫情并做好上报工作。

依照银川市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人民政府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5.3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橙色II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确认后,在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依照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人民政府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5.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红色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确认后,在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人民政府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6现场处置

由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动物疫情处置、染疫或疑似染疫人员的隔离救治等。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7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疫苗接种、配备防护服等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

4.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以永宁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4.8.1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动物疫情病种及监测和预警情况。动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死亡动物及同群动物数量,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数量,动物疫情处置进展情况等;事件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4.8.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

4.9社会动员

县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情处置。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对应急队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和专业结构。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武警等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2经费物资保障

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疫情监测、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溯、应急防控物资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所需资金保障,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并负责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新。

5.3基础设施保障

配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兽医系统实验室、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和临时掩埋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等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

5.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置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优先放行,优先组织运送紧急防控人员和物资。

5.5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讯主管部门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5.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监测,做好筛查、隔离与治疗工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限制、流通控制等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做好损失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和屠宰厂(场)开放、按规定恢复生产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应当对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感染人畜共患病或造成伤亡的工作人员给予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

6.2总结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永宁县人民政府形成处置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工作报告,报上级指挥部办公室。

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较大及一般动物疫情,由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评估。

7 日常管理

7.1 培训和演习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的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和技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常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常识;(5)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要求。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和乡镇两级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有计划地组织演练,确保预备队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扑灭疫情的能力。

7.2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集市咨询、广播、影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1本预案由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经永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在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7.3.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指挥部办公室和永宁县人民政府备案。

7.3.3永宁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4责任追究

永宁县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略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自治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在我区曾发生过,但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月20日印发的《永宁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永政办发〔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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