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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办发〔2023〕91号 生成日期 2023-09-20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423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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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永宁县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银川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永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急性职业(工业)中毒事故按照《永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事件按照《永宁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永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2 组织体系

2.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卫健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教体局、卫健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文旅局、气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永宁分局、红十字会,各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分别负责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医疗防控组

组长:县卫健局局长

成员:市监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

职责: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爱国卫生运动和人畜(禽)共患病/畜(禽)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2.后勤保障组

组  长:县发改局局长

副组长:县财政局局长

成员: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商投局、市监局主要负责人。

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调用,落实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管。

3.交通保障组

组  长:县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县发改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

职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

4.治安保障组

组  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武警永宁县中队

成员: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职责:做好疫区、疫点等控制区域的隔离管制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影响和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新闻宣传及舆情监测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副组长:县委网信办主任

成员:县委办、政府办、融媒体中心、卫健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网络管理和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根据需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2.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值班电话:0951-8011489,传真电话:0951-8011489。

主要职责: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编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组织演练、专业知识和处置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分析研判危害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事件现场;落实应急处置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2.3 各乡镇(街道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组建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流行病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消毒消杀、心理干预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专家组。专家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健局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健局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哪一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主要职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预警、分级、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等建议;对人员、物资、技术储备等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等工作。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各相关单位(本预案涉及的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做好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食物和职业中毒、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县卫健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分级标准  

报告信息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一)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没有达到较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乡镇(街道)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乡镇(街道)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大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县区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3.霍乱在一个乡镇(街道)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4.一周内一个乡镇(街道)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乡镇(街道)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疫情出现扩散且在短时内未能及时控制、扑灭,尚未达到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在一个乡镇(街道)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乡镇(街道)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4.霍乱在一个乡镇(街道)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县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域以外的地区。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步认定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县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县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县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对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步认定并报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卫健局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结合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及时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预警行动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应急办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体单位要迅速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直至事件处置结束。

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涉事件责任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乡镇(街道)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农业农村部门、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是责任报告人。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现场调查,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银川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还应同时报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要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健局应立即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4.1.3报告方式和内容

事发地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951-8011489)、县委办公室(值班电话:0951-8011491)、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0951-8016222)报告信息。

报告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1.4首报和终报

首次报告: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采取的措施。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进展和防控情况。

结案报告:确定事件的性质,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对事件进行最终评估。

4.1.5应急联络员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县委、县政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首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同时,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乡镇(街道)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

4.1.6网络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银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2先期处置

事件发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明情况,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事件达到一般级时,需要县政府响应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启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级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制定先期处置方案,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和人员救治,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事件超出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现场指挥长由事发地专项指挥部总指挥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级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

必要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提请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协助指导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

4.3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市、全区和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酌情提高一个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4.3.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政府宣布启动Ⅰ级、Ⅱ级响应。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县应急管理局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县政府请示银川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件发生乡镇(街道)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处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4.4.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措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定期研究会商机制,分析研判应急处置工作形势,听取应急处置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应对工作任务。启动定期信息发布、通报制度,及时发布应急工作信息,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向永宁县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建议。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处置,同时及时上报事件信息。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派工作组提供技术支持。

4.4.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置措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督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重点做好医疗救治与现场调查、应急资源调配和补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等。做好各部门与事发乡镇(街道)间的协调工作。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4.4.3主要成员单位紧急处置措施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县委网信办要加强网络管理和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县卫健局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发改局: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协调解决应急物资需求,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县教体局: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蔓延。

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打击影响和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职责做好强制隔离、封闭交通、场馆、疫点疫区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红十字会: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交通局: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做好事件区域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点、疫区的划分、畜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开展疫情流调、受威胁区域畜禽紧急免疫等工作,防止人畜共患疫病和动物传染病的传播。配合县市监局对辖区内非法养殖、加工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县卫健局: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完善工作机制、应急预案、技术方案等。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收集、汇总、上报相关工作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行业内、部门间、地区间的情况通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救援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对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迁徙范围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发展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商投局、市监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防护物资和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哄抬物价,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对全县农(集)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进行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

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爱卫办:负责开展全县爱国卫生运动,除四害、清运垃圾、清理卫生死角、开展健康教育等,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各乡镇(街道):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干部群众落实防控措施,负责落实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员摸底排查、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等工作。完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5现场处置

4.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较大及以上时,需要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按照预案规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制度。现场指挥长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始发所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专家组组长、医疗防控组组长、后勤保障组组长、治安保障组组长、交通保障组组长、新闻宣传组组长等组成。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4.5.2超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由市应急委统筹调度处置。

4.5.3  必要时请求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6.1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4.6.2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管理情况,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等。

4.6.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响应扩大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多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单位)参与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办,由县应急办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因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县(市)区的,由县政府通知周边县(市)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的,由县委、县政府报请银川市党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8社会动员

4.8.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房屋、车辆、物资、人员等。

4.8.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协调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4.8.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者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及时开通志愿者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受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9响应终止

4.9.1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自治区应急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9.2应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由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银川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9.3应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全面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处置职能,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

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立以县医疗健康总院为主体,各成员单位为支撑,覆盖全县、统一调度的院前、院内的医疗急救体系。

3.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县卫健局要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监督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4.卫生应急队伍。依托各县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永宁县卫生应急队伍。遴选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等专业人员组成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紧急医学救援、心理救援、卫生监督等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

5.2经费保障

县发改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论证、立项,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及时安排和拨付。

各乡镇(街道)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物资储备

县财政要酌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卫健局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卫健、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配合,县卫健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发改局负责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健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商县发改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4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2总结评估

6.2.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应急委派出的工作组进行评估总结;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的工作组评估总结。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统一组成的工作组评估总结。

6.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始发乡镇(街道)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形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3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件发生乡镇(街道)提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防控工作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县政府应急办和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宣传培训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健局要牵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卫健局负责,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一次本预案应急演练。县卫健局要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

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7.3预案管理

7.3.1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7.3.2  各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3 县卫健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上位预案修订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责任与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永宁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永宁县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54号)自本预案印发之日起作废。


附件:1.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预案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创伤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永宁县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成立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健康领域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健局局长担任,各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

2.2 成立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

由县医疗健康总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各相关科室专家为成员,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响应和终止

3.1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响应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通知后,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迅速组织相应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到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救治情况。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响应的终止须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和伤病员已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的条件,由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4信息报送

4.1 报告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照急救调度原则、报告程序,通知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应急队伍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对要求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4.2报告方式

报告方式包括:口头、电话、书面等报告形式,口头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

4.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伤亡情况、转运情况、处置情况。具体包含伤病员姓名、性别、年龄、电话、住址、目前生命体征、初步诊断、处置方式、下一步治疗意见等。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评估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响应终止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指挥协调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

评估内容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报县委、县政府。

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6.1.1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建设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牵头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覆盖广、业务能力精、敬业精神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组成员要熟练掌握本专业急性病症救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同时要熟悉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特别是流行病学相关知识。

6.1.2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牵头在全县范围内组建多支高素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等级、属地形成快速响应、快速处置,通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应急演练等措施,不断提高全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治能力。在发生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迅速组织奔赴事件发生地,有效开展救治工作,形成医疗与防控同步协调运行的救治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6.2 后勤保障

为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及时有效发挥作用,县医疗健康总院要储备适宜数量和品种的应急救援设备、药品、器械、救援车辆等。

6.3通讯保障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所有人员随时保证通讯畅通。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突发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1次。

7.2预案演练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牵头,县医疗健康总院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3.1本预案由卫健局牵头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7.3.2县卫健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8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谎报、瞒报事件情况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永宁县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54号)自本预案印发之日起作废。




永宁县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域内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和控制。

1.4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在我县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医学观察或 隔离。

(三)及时处置。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重大传染病的监测预警、疫情分析预报、疫情报告、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服从县委、县政府和县卫健局的统一指挥。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永宁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成立永宁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管理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改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投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永宁分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红十字会、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县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

县委网信办:负责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及时进行处置应对。

县发改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期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巡视,确保数据信息质量,及时上报数据和市场动态信息。

县教体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置,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处置疫情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县民政局、红十字会:负责事件所涉及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确保全县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县人社局:负责暂停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输入输出活动,监督劳务派遣公司加强对已输出输入人员健康状况排查;暂停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

县住建局:负责所有建筑工地生活场所进行消毒,排模建筑工地外来人员,对外来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建立工作台账;监督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全面消毒,全面清理整治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暂时停止房屋销售活动。

县交通局:负责对乘坐汽车等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承担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人员、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和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商投局:负责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应急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县文旅局:负责制订全县旅游行业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工作标准和措施;坚决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相关景区、宾馆、饭店、网吧等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县卫健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卫生应急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现场进行卫生应急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村(居)民自我防范;协调县政府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引发的重大传染病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救援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对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监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开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永宁分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立即开展全县环境卫生大整治,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病媒微生物进行消杀;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全县生活垃圾进行日产日清,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村队、社区传染病防控工作。

永宁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分别负责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重大传染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

组长:县卫健局局长

成员:县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市监局、红十字会、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爱卫办、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职责: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援助、爱国卫生运动和人畜(禽)共患病畜(禽)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2.后勤保障组

组  长:县发改局局长

副组长:县财政局局长

成员: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商投局、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调用,落实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管。

3.交通保障组

组  长:县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投局、卫健局、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职责: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渠道畅通,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

4.治安保障组

组  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武警银川市永宁县中队长

成员:县公安局、综合执法局、武警银川市永宁县中队、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职责:做好疫点、疫区等控制区域的隔离管制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影响和干扰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新闻宣传及舆情监测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副组长:县委网信办主任

成员: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卫健局、文旅局、融媒体中心主要负责人。

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网络管理和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根据需要,永宁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2.2永宁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永宁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值班电话:0951-8011489)。

主要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监测和预警系统;编制(修订)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和处置技术培训、演练、科普宣传;对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承办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对工作;承担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分析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银川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事件现场;落实应急处置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2.3各乡镇(街道办)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办)按照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分级标准,参照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组建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专家组。专家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健局负责。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卫健局组织专家组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传染病疫情危害程度,向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机制建议。

组    长:县卫健局局长

副 组 长:县卫健局副局长、医疗健康总院院长

成    员:县疾控中心主任、副主任,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县医院副院长、内外科主任医师、检验科主任。

主要职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等建议;对人员、物资、技术储备等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县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为重大传染病的监测点,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重大传染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大传染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主动搜索,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2疫情分级标准

根据传染病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传染病疫情划分为Ⅰ级 (特别重大)、Ⅱ级 (重大)、Ⅲ级 (较大)、Ⅳ级 (一般)等四个级别:

Ⅳ级(一般疫情)

1.腺鼠疫在县域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县域范围内发生流行,l周内发病9例以下。

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银川市卫健委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

Ⅲ级(较大疫情)

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县域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在县域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县域范围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县(市)区。

4.一周内在县域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县域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国家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

Ⅱ级(重大疫情)

1.在县区域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我县。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相关联的疫情波及我县。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我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

8.国家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

Ⅰ级(特别重大疫情)

1.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波及我县在内的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的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县发生。

5.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发生在我县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事件。

6.国家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

相应采取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级预警控制措施。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重大传染病发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按甲类管理的2小时内上报,乙丙类传染病在24小时内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重大传染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并按规定逐级向县卫健局和银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卫健局要根据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结合国内外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情况,按照传染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及时报永宁县重大传染病防控应急指挥部。

县重大传染病防控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信息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较大传染病的预警信息,向县重大传染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传染病的预警信息,县重大传染病防控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县重大传染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预警行动

县重大传染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重大传染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县重大传染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重大传染病防控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预警重大传染病的主体单位要迅速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直至事件处置结束。

预警重大传染病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县重大传染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涉事件责任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重大传染病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重大传染病相关信息向县重大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卫健局应组织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确定真实性,并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按报送渠道上报。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2小时内上报,乙丙类传染病在24小时内上报。各级医疗机构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重大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大传染病留院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县卫健局和银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1.2报告方式和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县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951-8011489)、县委办公室(值班电话:0951-8011491)和县政府值班室(值班电话:0951-8016222)报告信息。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病/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传染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1.3首报和终报

首次报告:未经确认的传染病疫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采取的措施。

进程报告:报告疫情的进展和防控情况。

结案报告:确定传染病疫情的性质,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对事件进行处置过程进行评估。

4.2先期处置

4.2.1重大传染病发生后,县重大传染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及时上报,控制疫情发展,开展先期疫情处置工作。

4.2.2达到一般级别,需要县政府响应时,事发地启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级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制定先期处置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现场人员救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4.2.3超出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时,由县重大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协调市级进行现场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4.3响应启动

按照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疫情。

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市、全区和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及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提高一个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传染病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4.3.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并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县人民政府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传染病疫情时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县政府和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银川市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申请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传染病疫情时,事发地乡镇或其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各乡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措施

4.4.1  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处置措施

较大传染病疫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疫情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定期研究会商机制,分析研判应急处置工作形势,听取应急处置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应对工作任务。启动定期信息发布、通报制度,及时发布应急工作信息,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建议。

一般传染病疫情:疫情发生地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处置,同时及时上报事件信息。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派工作组提供技术支持。

4.4.2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置措施

较大传染病疫情:落实、督办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重点落实好医疗救治与现场调查、应急资源调配和补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等。做好各部门与疫情发生地政府间的协调工作。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般传染病疫情:指导、监督各乡镇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防控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4.5现场处置

4.5.1  重大传染病疫情达到较大及以上时,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县政府宣布启动本预案,按照预案规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长由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专家组组长、医疗防控组组长、后勤保障组组长、治安保障组组长、交通保障组组长、新闻宣传组组长等组成。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4.5.2超出永宁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由县重大传染病防控应急指挥部提请银川市重大传染病防控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

4.5.3必要时请求自治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自治区卫健委领导赶赴现场,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防控处置工作。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6.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4.6.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疫情种类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疫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管理情况,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等。

4.6.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响应扩大

因传染病疫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多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单位)参与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永宁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指挥应对工作。

因传染病疫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地区)的,由县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传染病疫情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的,由县委、县政府报请银川市党委、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8社会动员

4.8.1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根据传染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房屋等。

4.8.2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协调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4.8.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者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及时开通志愿者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受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9响应终止

4.9.1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传染病疫情工作基本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自治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自治区应急办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9.2应对较大传染病疫情工作基本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由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9.3应对一般传染病疫情工作基本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事发地乡镇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政府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全面履行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处置职能,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立以县紧急救援中心为主体,各医院急救分站为支撑,覆盖全县、统一调度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监督人员资格准入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卫生应急队伍。依托县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永宁县卫生应急队伍。遴选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等专业人员组成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事件处置、紧急医学救援、心理救援、卫生监督等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

5.2 经费保障

县发改局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论证、立项,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传染病应急处置经费,及时安排和拨付。

各乡镇(街道)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

5.3物资储备

县财政要将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卫健局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卫健、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配合,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县卫健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发改局负责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卫健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商发改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4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县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要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2总结评估

6.2.1特别重大、重大传染病疫情,由自治区应急委派出的工作组进行评估总结;较大、一般传染病疫情,由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统一组成的工作组评估总结。

6.2.2重大传染病疫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乡镇(街道)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形成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专项工作报告,报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3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件发生乡镇(街道)提交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防控工作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县委、县政府和银川市卫健委,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宣传培训

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健局要建立健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重大传染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预案演练

永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卫健局负责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一次本预案应急演练。县卫健局要有计划的组织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

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7.3预案管理

7.3.1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7.3.2  各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3 县卫健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上位预案修订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永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永宁县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54号)自本预案印发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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