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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办发〔2023〕115号 生成日期 2023-11-23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709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水务局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用水权交易及收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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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用水权交易及收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用水权交易及收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用水权交易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规范开展用水权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水权交易,是指用水权通过市场机制在地区间、流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生产用水实行有偿取得。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原则,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户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永宁县区域内农业、工业和规模化养殖业开展行业间、灌域间、用水户间的用水权交易。交易水源类型包含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用水权交易实行分级受理。交易期限是指转让方约定的用水权使用起止日期,原则上以自然年计。交易双方申请交易事项有效期截至当年年底,次年重新申请交易事项。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除一个自然年内的县域内灌溉用水户之间用水权交易可实行协议转让外,其他一律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公开竞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一)变更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的用水权交易;

(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用水权交易;

(三)政府收储的用水权指标投放到用水权市场进行的交易;

(四)工业用水户之间转让地表水的用水权交易;

(五)其他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的用水权交易。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永宁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县域内不同灌域之间的农业用水权交易;

(二)县域内不同农业用水户之间的用水权交易。

第六条 交易主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组成。出让方是指永宁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用水使用权并且具备节水指标的用水单位或用水户。受让方是指用水指标不足,迫切需要通过水权交易获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或用水户。

第七条 永宁县用水权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负责推进交易工作落实,交易价格严格依据自治区用水权价值基准价确定。

永宁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县内用水权交易平台建设及运营,提供挂牌、竞价、交易等服务。永宁县水务局负责用水权交易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审核等工作,履行交易监管职能。

第八条 交易程序

(一)出让方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水权交易申请书(含拟转让水量和价格);

2.出具审批机关或用水权确权机关批准的取水许可或水权确权证明材料;

3.委托基层农业灌溉服务组织交易的,应提交相应村民委员会意见文书资料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用水权指标进行交易的,应提供水权交易来源核验分析报告。

(二)受让方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水权交易申请书(拟交易水量和价格);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审查意见;

3.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4.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永宁县水务局负责对出让方、受让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在永宁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

(四)永宁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在确定的时间采用协议方式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达成交易后,双方当场签订交易合同,并公布交易结果。交易合同需提交县水务局审核备案。

(五)根据交易合同内容,永宁县水务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出让方用水指标进行核减,及时协调相关供水单位予以供水。

第九条 农户采取节水措施实现的节余用水权,交易主体为基层农业灌溉服务组织,交易收益由农户和基层农业灌溉服务组织协议分配。

第二章 收 储

第十条用水权收储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统筹协调、公平高效的原则,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永宁县人民政府建立用水权分级收储调控制度,根据全区及县区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保障发展需求、市场供需形势等,在用水权市场适量回购、出售、储备部分用水权。无偿或有偿取得用水权的用水户,由永宁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收储。

第十一条用水权收储由永宁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永宁县水务局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用水权收储:

(一)政府投资实施的节水改造工程节约的水量;

(二)因城镇扩建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而形成的空置用水权;

(三)已取得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用水户,近三年未实施节水改造富余的用水权没有进行交易的;

(四)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自治区的用水户所持有的用水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和收储的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情形中的用水权收储指标,由永宁县水务局负责认定和收储;

(二)属于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中的用水权收储指标,涉及不同审批机关的,应征得相应审批机关的同意后,由永宁县水务局负责认定和收储。

用水权收储流程按照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节约的用水权三年内没有使用或交易的,永宁县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有偿收储。

第十五条用水权收储指标处置结果,应当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书面告知有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保障供用水需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永宁县水务局应当加强用水权收储及交易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水权收储及交易的有关情况。

永宁县水务局应当将用水权交易产生的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申请、变更、延续情况以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同时向银川市水务局报送本年度水权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用水权指标收储或交易完成后,被收储方或交易双方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或用水权变更手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无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永宁县水务局、财政局应加强对用水权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监管,严禁囤积用水权,不得挤占生活、生态和合理农业用水,确保用水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永宁县水务局应当完善计量监测设施建设,适时开展用水权交易后评估,并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用水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有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及本办法的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让竞得方取得受让权但无故不履行相应程序的,三年内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交易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宁县水务局有权依法终止用水权交易;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用水权交易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用水权交易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永宁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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