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代码证】号码:01009996-4
法定代表人:白崇东 联系电话:8011308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的其他居住使用人共 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情况如下(以下简称“居住使用人”):
序号 | 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甲方将坐落在永宁县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的公共租赁住房(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
1-2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本县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1-3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甲、乙双方约定,在上述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下同) 元/平方米,超出保障标准面积部分月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租金合计 元(大写: )。
3-2乙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在出示低保证及发放存折的,按照下列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乙方家庭人口为 人,规定保障 平方米。保障面积以内月租按 元/m2计收,超出保障面积部分 元/m2 计收,月租额共计人民币 元。
3-3租金缴纳方式:一次性缴纳 年租金计 元。
3-4在租赁期限内,如租金标准调整的,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租金标准为准。
3-5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10日内向甲方缴纳该房屋下年度租金,并续签租赁合同。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则需向甲方支付月租金 %的违约金。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甲、乙双方约定签订该房屋承租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 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外,剩余款项应在房屋返还时退还乙方。
4-2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以及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3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的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采暖标准计价,并向相关单位及时足额缴纳。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租赁期间,该房屋共用部位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甲方应及时修复,确保正常使用。
5-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并保管好相关材料、工费票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应在检查养护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5-4租赁期间,乙方需装修房屋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甲方同意装修方案组织实施,费用由乙方自理。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必须按正常使用后的房屋现状无偿交还甲方。
第六条 续租
6-1乙方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20日内申请续约,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解除租赁合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6-2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应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批准,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20日内拒不腾退的,甲方可将承租人纳入个人社会诚信体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房屋返还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 日内返还该房屋。
7-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每日按月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3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乙方返还该房屋时,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状态。经甲方验收认可后,乙方结清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相互结清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
(一)该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的;
(二)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毁损、灭失,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8-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8-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现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连续3个月拖欠租金或一年内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第九条 登记备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由【甲乙双方】【甲方】【乙方】到该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常住人口登记备案】,纳入房屋所在地社区服务管理范围。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11-1本合同引起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1-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向前述对方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通知并送达对方。
12-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2-3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署: 委托代理人签署: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