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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实施意见、细则、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防御对策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标准、施工规程等。负责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等规章制度。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屋面积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屋中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城乡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监督、指导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分配及维护管理等工作。履行保障全县城镇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职责。
(四)负责公有住房房改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管理。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执行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五)牵头负责全县人居环境创建及宜居城市建设、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新型城镇化相关工作。
(六)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物业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七)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建设工作,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监督建设、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法开展建筑活动。
(九)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园林、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除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配合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及备案和抽查工作等职责。
(十)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政策。监督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
(十一)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园林、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除外)建筑施工、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建设科技、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工作。指导建筑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引进推广。负责智慧住建建设等工作。
(十三)拟定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建设发展战略、政策的执行。负责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负责燃气、供水、供热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地震监测预报。管理地震观测网、点(台站),依法保护监测设施、观测环境、地震遗址遗迹。负责建立群测群防工作体系,指导和管理群测群防队伍。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负责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工作。
(十六)负责震害预防、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承担县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八)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县委、县政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十九)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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