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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24〕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永宁县地震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住建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住建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县委、县政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实施意见、细则、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防御对策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标准、施工规程等。负责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等规章制度。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屋面积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屋中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城乡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监督、指导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分配及维护管理等工作。履行保障全县城镇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职责。
(四)负责公有住房房改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管理。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执行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五)牵头负责全县人居环境创建及宜居城市建设、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新型城镇化相关工作。
(六)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物业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七)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建设工作,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监督建设、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法开展建筑活动。
(九)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园林、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除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配合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及备案和抽查工作等职责。
(十)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政策。监督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
(十一)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园林、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除外)建筑施工、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建设科技、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工作。指导建筑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引进推广。负责智慧住建建设等工作。
(十三)拟定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建设发展战略、政策的执行。负责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负责燃气、供水、供热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地震监测预报。管理地震观测网、点(台站),依法保护监测设施、观测环境、地震遗址遗迹。负责建立群测群防工作体系,指导和管理群测群防队伍。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负责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工作。
(十六)负责震害预防、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承担县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八)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县委、县政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十九)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代建工程项目的有关问题。
(二)根据县政府安排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和县发改局批复的立项文件,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前期选址、征地手续,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
(三)在规划部门完成建设项目总规划及方案审定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设计招标及设计、勘察合同的签订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规范及标准,组织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公开招标活动,并向县招标办备案。
(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六)负责代建项目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指导聘请第三方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及财务档案交付手续。
(七)负责代建工程项目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住建局牵头负责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综合监管,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进场材料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质量等。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材料质量实行监督检查,抽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建筑材料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住建局牵头负责经营性自建房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负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教体局牵头负责校外教育培训领域综合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经营活动、培训服务行为等监督检查,主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监管。工信和科技局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等进行监管。文旅局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等进行监管。发改局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制定、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与失信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发布进行监管。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进行监管。人社局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住建局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及有关消防资质进行监管。市场监管局对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收费、广告等进行监管。
(四)新型文化娱乐场所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文旅局牵头负责对新型文化娱乐场所的综合监管,具体负责依法对新型娱乐场所建立相关安全制度情况进行监管,对娱乐活动内容进行管理,并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时处置违法违规问题;会同相关单位对开展大型营业性演出的新型娱乐场所,对杂技表演等危险性较高的演出项目,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做好演员和现场观众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公安局负责对新型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内部责任制和巡查制度、治安状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审批局负责依法做好新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新型娱乐场所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综合监管;对新型娱乐场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住建局负责履行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新型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
(五)城镇燃气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住建局牵头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综合监管,具体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实名制购气及燃气设施定期巡检、维护,依法落实入户安检及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宣传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局负责燃气充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燃气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负责城镇燃气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监管,依法处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操纵燃气市场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交通局负责燃气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商投局负责督促餐饮经营主体规范安装和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和连接管。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管,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
(六)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特种设备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特种设备综合监管,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管。商投局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与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住建局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交通局对取得许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监管;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行为。
(七)自然灾害防救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和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和地震地质灾害等防控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住建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计上报灾情信息;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牵头开展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承担防汛设施的监测保护及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住建局(地震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全县防震减灾规划和综合性防御对策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地震应急机制和应急救援工作体系,承担震害预测、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根据工作需要,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建局(地震局)等部门(单位)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八)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落实,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组装)和配套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升安全规范化能力。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查处违法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未获得 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加强电商平台监管,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查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等单位拆除限速器、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擅自改装关键性组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销售、非法改装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公安局负责落实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确保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依规登记;负责路面执法管控,严管严查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使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相关规划条件及项目配套,并按要求实施。住建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积极协调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负责对符合法规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架空层场所(含充电设施)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强化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拆解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管理,防范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安全风险。综合执法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和运营管理,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
(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会同文旅、住建、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的建议,文旅、住建、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会同文旅局对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施工、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等行为进行管理。住建局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文旅局负责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住建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住建局设下列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宣传、会务、保密、档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基层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干部职工人才培养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负责综治、信访投诉、平安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普法依法治理、扫黑除恶、扫黄打非、市域治理等工作。负责办理涉及住建局的各类诉讼及复议案件,处理矛盾纠纷、债权债务等工作。
(二)房产和物业燃气管理岗。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产交易市场、房地产及中介、租赁行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县房地产开发、管理、保障性住房配套政策、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并监督执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宣传贯彻执行国有房屋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法律法规。会同受理和审批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和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统筹管理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合财政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区市项目补助资金。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销售、分配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协调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数据及各类报表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公房申请审核、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监督保障性住房、公房的物业管理、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房改、公房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编制房地产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承担全县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永宁县辖区中介、租赁行业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屋面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产交易管理,依法核实和确认房屋交易行为,办理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管理房产交易档案、公共租赁住房的档案整理、收集和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租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及相关统计工作。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贯彻实施物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物业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物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永宁县辖区内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新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督促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报及管理工作。协调、监督、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承担全县燃气、供水、供暖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燃气企业发展规划,督促燃气项目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县燃气安全监管和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县供气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三)建筑管理和建设工程质监岗。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研究拟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有关政策文件。负责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职责,组织编制项目前期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建设方案。负责协调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办理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审批手续(包括立项、招投标、备案、环评安评审批和消防审核等)。指导监督工程招标及技术交底,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协调项目合同段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审核项目竣工决算文件。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工程进度计划,及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的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计量支付、工程变更。负责报告和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城市统计年报等规定的统计资料。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城市体检、城市更新及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宜居城市建设政策研究、组织协调联合国人居奖、中国人居奖等国际级、综合性试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贯彻落实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园林、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除外)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消防验收等方面政策、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及监督执行。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园林、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除外)建筑施工、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行业信息、咨询和项目申报、技术推广、统计工作。负责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消防法律法规、质量指标和考核标准,承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的督查指导。负责县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监督管理,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工作。负责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使用。
(四)村镇和防震减灾管理岗。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村镇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县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参与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规范制定实施工作。牵头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危窑危房改造、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农村房屋安全隐患风险排查整治、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美丽乡村、美丽小城镇、特色小镇、危窑危房改造、抗震宜居农房改造项目的申报、实施、绩效考核、进度上报、资金使用等工作。协调组织开展重点小城镇、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等项目建设。对村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整理归档。指导乡镇按时填报村镇建设统计年报。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方面的法规、政策,拟订全县防震减灾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地震观测网、点(台站),依法保护监测设施、观测环境、地震遗址遗迹。负责建立群测群防工作体系,指导和管理群测群防队伍。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承担震害预防、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承担县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建档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第九条 住建局行政编制 8名,设局长 1名(兼任地震局局长),副局长 3名(其中 1名兼任地震局副局长)。
第十条 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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