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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永宁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深入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国内外企业在我县投资置业,加快工业强县步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本着可持续发展、招大引强、择商选资的原则,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8〕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认定及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由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 项目认定范围
(一)认定范围
引进宁夏区域外用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合资、独资、合作的投资项目,已在永宁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
(二)不予认定的范围
1.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以及商业房地产项目中带有住宅性质的部分(包括住宅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项目)。
2.各级政府财政和自治区各厅局投资建设的项目。
3.国家专项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水利、交通、电信、电力建设等)。
4.区内企业或自然人在宁夏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
5.无论以何种方式从区外争取的资金并投入生产运营、基础设施等项目,该资金具有还贷性质,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担保还贷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三条 考核奖励范围
凡介绍区外客商来我县投资,项目符合永宁县产业布局要求,企业与县人民政府达成投资协议,项目按期落地,引进项目的单位、企业、商会、社会中介组织、自然人均纳入奖励范围,以第一次介绍并跟踪洽谈成功,以各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资产负债表及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支付票据等资料为准,经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确定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人。
第四条 受理时间和程序
招商引资引荐人实行备案制度。凡有意为永宁县引荐自治区外招商引资项目,在投资项目进入洽谈阶段前,需到永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并填写《永宁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备案表》。引荐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引荐委托书原件;项目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出具投资人授权的项目引荐委托书原件。
2.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3.引荐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有效证件。
4.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5.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申领条件
引荐项目落地实施后,引荐人到永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申报奖励资金认定,并填报《永宁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认定表》。引荐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引荐人申请(包含项目所在地、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资金额、申请奖励资金等)。
2.各乡镇、部门、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引荐落地项目的确认函(包含项目概况,投资方、投资额、项目建设期等)。
3.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核准文件。
4.投资方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六条 招商引资设置奖项
(一)招商引资先进单位(集体)奖
(二)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第七条 考核奖励标准
(一)招商引资先进单位(集体)奖
1.招商引资成员单位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按照综合评分进行排名,第1—2名为一等奖,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3—5名为二等奖,奖励工作经费6万元;6—10名为三等奖,奖励工作经费3万元。
2.对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商会、社会中介组织等予以表彰,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
3.企业、商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第一次介绍并跟踪洽谈成功,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并且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奖励实际投资金额的1‰。引进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当年开工先支付奖金10%,六个月后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再奖励20%,待项目投产后再支付奖金70%。企业自行前来考察并投资的项目,直接奖励给企业。
引进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二)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1.以直接或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职人员为对象,对在本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每人奖励5000元;对引进重大项目有突出贡献或突出表现的,在评优评先及干部选拔任用中优先考虑。
2.以社会自然人为对象(非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第一次介绍并跟踪洽谈成功,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按期开工建设,根据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5亿元,奖励实际投资金额的0.5‰;5亿元以上,奖励实际投资金额的1‰。引进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当年开工先支付奖金10%,六个月后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再奖励20%,待项目投产后再支付奖金70%。
引进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奖励兑现
1.县人民政府设立10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奖励经费,并建立财政奖励经费增长机制,保持奖励经费与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同步增长。
2.当年10月20日前完成资料收集,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市级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3.奖金使用应体现激励先进、奖励到人原则。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单位所获年度奖金的50%可用作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其余奖金用作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先进单位奖金全部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其他获奖社会组织和人员奖金自行支配。
第九条 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引荐人和投资方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奖励的资金外,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引荐人、投资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附 则
1.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适用于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企业,如果本办法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3.本办法执行的奖励不重复计算。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永宁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永党发〔2013〕1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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