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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003/2022-00038 文  号 永党办发〔2019〕63号 生成日期 2019-04-09
发布机构 永宁县委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委办公室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政策】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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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永宁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深入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国内外企业在我县投资置业,加快工业强县步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本着可持续发展、招大引强、择商选资的原则,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8〕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认定及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由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  项目认定范围

(一)认定范围

引进宁夏区域外用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合资、独资、合作的投资项目,已在永宁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

(二)不予认定的范围

1.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以及商业房地产项目中带有住宅性质的部分(包括住宅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项目)。

2.各级政府财政和自治区各厅局投资建设的项目。

3.国家专项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水利、交通、电信、电力建设等)。

4.区内企业或自然人在宁夏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

5.无论以何种方式从区外争取的资金并投入生产运营、基础设施等项目,该资金具有还贷性质,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担保还贷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三条  考核奖励范围

凡介绍区外客商来我县投资,项目符合永宁县产业布局要求,企业与县人民政府达成投资协议,项目按期落地,引进项目的单位、企业、商会、社会中介组织、自然人均纳入奖励范围,以第一次介绍并跟踪洽谈成功,以各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资产负债表及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支付票据等资料为准,经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确定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人。

第四条  受理时间和程序

招商引资引荐人实行备案制度。凡有意为永宁县引荐自治区外招商引资项目,在投资项目进入洽谈阶段前,需到永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并填写《永宁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备案表》。引荐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引荐委托书原件;项目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出具投资人授权的项目引荐委托书原件。

2.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3.引荐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有效证件。

4.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5.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申领条件

引荐项目落地实施后,引荐人到永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申报奖励资金认定,并填报《永宁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认定表》。引荐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引荐人申请(包含项目所在地、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资金额、申请奖励资金等)。

2.各乡镇、部门、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引荐落地项目的确认函(包含项目概况,投资方、投资额、项目建设期等)。

3.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核准文件。

4.投资方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六条 招商引资设置奖项

(一)招商引资先进单位(集体)奖

(二)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第七条  考核奖励标准

(一)招商引资先进单位(集体)奖

1.招商引资成员单位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按照综合评分进行排名,第1—2名为一等奖,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3—5名为二等奖,奖励工作经费6万元;6—10名为三等奖,奖励工作经费3万元。

2.对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商会、社会中介组织等予以表彰,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

3.企业、商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第一次介绍并跟踪洽谈成功,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并且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奖励实际投资金额的1‰。引进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当年开工先支付奖金10%,六个月后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再奖励20%,待项目投产后再支付奖金70%。企业自行前来考察并投资的项目,直接奖励给企业。

引进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二)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1.以直接或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职人员为对象,对在本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每人奖励5000元;对引进重大项目有突出贡献或突出表现的,在评优评先及干部选拔任用中优先考虑。

2.以社会自然人为对象(非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第一次介绍并跟踪洽谈成功,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按期开工建设,根据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5亿元,奖励实际投资金额的0.5‰;5亿元以上,奖励实际投资金额的1‰。引进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当年开工先支付奖金10%,六个月后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再奖励20%,待项目投产后再支付奖金70%。

引进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奖励兑现

1.县人民政府设立10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奖励经费,并建立财政奖励经费增长机制,保持奖励经费与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同步增长。

2.当年10月20日前完成资料收集,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市级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3.奖金使用应体现激励先进、奖励到人原则。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单位所获年度奖金的50%可用作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其余奖金用作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先进单位奖金全部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其他获奖社会组织和人员奖金自行支配。

第九条 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引荐人和投资方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奖励的资金外,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引荐人、投资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附  则

1.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适用于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企业,如果本办法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3.本办法执行的奖励不重复计算。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永宁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永党发〔2013〕1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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