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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2-00277 文  号 永政办发〔2019〕66号 生成日期 2019-10-11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政策】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持续推进农村电商筑梦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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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持续推进农村电商筑梦计划实施细则》已重新修订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持续推进农村电商筑梦计划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脱贫富民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3号)和《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电商筑梦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商规发〔2018〕1号)精神,加快全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

结合永宁县实际情况,立足特色产业优势,用好自治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发挥专项资金作用,重点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电商扶贫工作, 进一步夯实农特产品“上行”基础,加强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和脱贫攻坚的新模式。

二、奖励扶持对象

(一)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协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传统企业和专业合作社。

(二)注册地和发货地均在永宁,且正常经营的电商网店。

(三)我县辖区内的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电子商务筑梦导师服务团队和优秀电商筑梦导师、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企业、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企业。

(四)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工资等行为。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信息。

三、奖励扶持内容

(一)提升农村电商公共服务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要求,鼓励支持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升自身运营能力,提高培育孵化等公共服务水平。公共服务中心引进入驻企业和创业者达到10家并培育正常运营,对公共服务中心实际运营者奖补5万元;引进入驻企业和创业者达到15家并培育正常运营,对公共服务中心实际运营者奖补10万元。

2.拓展村级电商服务站服务内容,鼓励叠加多项服务功能,切实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代购代销、代收代发、代存代取等公共服务职能发挥良好,促进农产品上行、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积极开展数据统计与报送、动态信息报送、正常承担运营服务功能及设施设备保养完好的村级电商服务站,根据工作绩效进行综合打分。评选“优秀”3个,每个奖励3万元;“良好”5个,每个奖励2万元;评定等级为“合格”,补贴每个村站不超过2000元。

(二)培育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合作社。

推进农商协作,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涉农市场主体合作对接,积极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业务。根据各电商企业、农业企业、合作社等涉农市场主体网店开设、店铺运营,带动农户就业增收情况,评定“优秀”示范企业1家,每家奖励5万元;评定“良好”示范企业2家,每家奖励3万元;评定“优秀”示范合作社1家,每家奖励5万元;评定“良好”示范合作社2家,每家奖励3万元。

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充分发挥电商在扶贫中的作用,带动乡镇和贫困村人口、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创业及增收的企业、合作社。

(三)打造农村电商筑梦导师服务团队。

支持县级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电商示范企业创建农村电商实训基地,遴选本县农村电商带头人、电商专业技术人员等会经营、懂管理、技术精的电商人才,建设一支“不走的县域农村电商筑梦导师团队”。筑梦导师团队依托电商园区、电商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返乡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返乡创业青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人口为重点,培育一批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评定优秀筑梦导师团队2个,每家奖励3万元。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在扶贫电商方面卓有成效的筑梦导师团队。

(四)支持农村电商创业园区发展。

鼓励利用现有园区或闲置厂房建设农村电商创业园、电商创业中心等综合型电商发展园区,为本县农村创业青年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用房、网络通信、培训、摄影、仓储等电商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园的孵化功能,对有发展潜力的农村电商、网商进行重点孵化,集聚一批扎根农村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对服务能力、配套保障水平、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数据统计与报送等成效显著的农村电商创业示范园区的考核,择优选取2个,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打造企业品牌建设。

支持本县葡萄酒、蜂蜜、牛奶、大米、牛羊肉、生活用纸、手工制品等产品的“三品一标”,对自主拥有注册商标CS认证、能创立自有农产品网货品牌、拥有自营店铺的企业,给予以下补贴:在2018-2019年内注册商标的,给予商标注册费及注册服务费50%的补贴(每个商标每个大类不超过800元,总额不超过4000元);在2018-2019年内申请包装和网货产品专利的,给予包装、产品设计费和专利申请费50%的补贴(每个包装、产品不超过1万元);对于在阿里、京东等大型综合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对注册和使用年费给予50%的支持(每个店铺不超过5000元,每个企业不超过1万元);对采用视频短片、网红直播等方式展示农产品生产、加工、使用方法并在网店播放的,对优质视频短片每个补贴1万元(每个企业或可申报视频短片1个)。

(六)加快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根据本县中心村、小城镇建设规划布局情况,优化村级电商服务网点布局,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切实解决农村物流配送覆盖面及“最后一公里”问题,打造“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体系。对在永宁县建立物流配送中心,且配送范围覆盖全县所有行政村,且服务质量好、投诉率低的物流企业,根据快递派送和收寄数量,针对闽宁镇、望洪镇、胜利乡的快件,上行快件每单补贴2元,每个企业不超过6万元。物流补贴总额不超过48万元。

四、表彰激励的评定条件及程序

(一)本细则实施范围为永宁县。

(二)表彰激励对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明确经营范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无不正当竞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进行了有效的税务登记,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且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建立正规的企业会计账务。

3.严格执行国家价格、质量、药监、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无价格欺诈、质量问题、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等事故。

4.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无拖欠职工工资、农户货款等不道德行为。

(三)根据评分标准对激励对象进行综合评分,参评对象自行提供评分标准所要求的相应资料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凡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一切奖补评优资格。对已经违规取得奖补者,除追回奖补金额外,将违规情况通报相关主管行政机关,由主管行政机关对违规对象进行相应处罚。

(五)根据永宁县《农村电商筑梦计划》评分标准,由第三方进行评审,根据参评对象评审情况进行奖补,若出现得分相同情况则可扩大奖励名额,用结余资金奖补。

(六)一票否决制。对经营者存在涉黑涉恶、偷税漏税、虚假经营、拖欠农民工工资、统计违法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七)永宁县《农村电商筑梦计划》评分标准见附表。

五、附则

(一)根据永宁县目前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现状,支持项目中:培育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合作社、支持打造企业品牌建设、加快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奖补适用于2018—2019年,于2019年底申报;其他奖补于2020年底申报。部分非考核评分项目,按照申报顺序兑现资金。结余资金可根据以上标准和实际需要,用于2018—2020年所有支持项目兑现。

(二)以上奖补措施如有变更,参考相近等级、标准奖补评分标准执行,如无相似相近等级、标准则以附件形式增补相关评分标准。

(三)农村电商筑梦计划由永宁县“创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总体统筹和协调推进,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指定专人推进工作,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同时负责与相关合作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等具体工作。

(四)本细则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2019年4月11日发布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持续推进农村电商筑梦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52号)废止。


附件:1.永宁县《农村电商筑梦计划》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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