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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2-0039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10-27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政策】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进一步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奖补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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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进一步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奖补政策措施》已经县委十五届常委会第2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永宁县进一步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奖补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永宁县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夯实旅游业发展基础,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激发旅游业发展活力,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设立旅游扶持奖励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通过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进行扶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完善“自愿申报、集中受理、绩效评价、集中评审、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加强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旅游业用地需求纳入全县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依法依规安排全县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保障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对发展休闲观光园区、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特色街区、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产业园等确需建设用地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县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发展旅游用地的政策法规规定,按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

第四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2A级的旅游景区(点),除区、市补助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休闲度假区的,除区、市补助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6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旅游示范点,除区、市补助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第六条  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旅游饭店,除区、市补助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评定为精品酒店、精品民宿、特色民宿且未享受过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对符合旅游厕所补助条件的单位或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旅游厕所,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达到3A级、2A级、A级标准且投入使用,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3万元,已享受区市相关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全国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等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金牌导游员、金牌讲解员所属旅游企业2万元,个人1万元;获得全国优秀导游员、优秀讲解员等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优秀导游员、优秀讲解员所属旅游企业1万元,个人0.8万元;代表全区参加全国各类讲解员大赛的讲解员,一次性奖励个人0.3万元;获得区级金牌导游员、讲解员等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所属旅游企业0.8万元,个人0.5万元;获得区级优秀导游员、讲解员等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所属旅游企业0.5万元,个人0.3万元;获得市级金牌导游员、讲解员等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所属旅游企业0.3万元,个人0.2万元;获得市级优秀导游员、讲解员、“旅游服务之星”讲解员等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所属旅游企业0.3万元,个人0.1万元。

第九条  经文化旅游部门评选出的年度文化旅游企业带头人,给予奖励。国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区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县级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十条  对积极研发旅游商品并批量投入生产的旅游企业,在自愿纳入永宁县统一旅游商品品牌后给予奖励。其中,研发3个以上(含3个)旅游系列商品的,奖励企业3万元;研发2个旅游系列商品的,奖励企业2万元;研发1个旅游系列商品的,奖励企业6000元。

第十一条  被区、市文化旅游部门评定为特色街区和定点旅游购物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二条  当年新评定为品牌旅游餐饮店的,根据其特色、规模及综合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2-20万元,已享受区市相关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当年新评定为特色房车露营基地的,根据其特色、规模及综合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2-20万元,已享受区市相关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旅游企业和社会组织参加国家、区、市、县统一组织的旅游宣传推介活动,分别按展位及交通费的30%、20%、1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组织区外游客来永旅游的旅行社、电商平台或有其他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组团机构、团体组织等旅行商:

1.年度组织游客1000人次以上且游客团队在我县住宿时间1晚以上、购票游览永宁县收费旅游景区不少于2个,按照30元/人的标准对旅行商予以奖励。

2.组织来永宁一日游,游览一个景区(须含景区门票消费),全年累计输送游客2000人次以上的按照4元/人标准予以奖励;游览两个景区(须含景区门票消费),全年累计输送游客5000人次以上的按照每人次6元/人标准予以奖励,游览三个景区及以上(须含景区门票消费),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0人次以上的按照

8元/人标准予以奖励。

上述奖补项目,单个旅行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人数以景区实际购票人数为准,免费游客人次不计入奖励人次统计。


第三章  扶持奖励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旅游企业可向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申请相关扶持奖励项目。申请时间为当年9月30日之前,相关数据核算时间段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数据。

第十七条  申请扶持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永宁县旅游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

2.提供相关合法证件;

3.与申请项目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4.按规定要求上交的其他附件。

第十八条  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并按序装订成册,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核对原件。


第四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执行


第十九条  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经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依据“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资金额度。


第五章   扶持奖励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一条  旅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扶持奖励范围:

1.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含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满3年的;

2.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旅游投诉未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3.申请单位被列入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的;

4.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扶持奖励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自发现问题起取消该单位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取消申报资格,本年度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永宁县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永政办发(2019) 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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