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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93X0/2023-00004 文  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生成日期 2022-10-26
发布机构 永宁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转载自自治区财政厅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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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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