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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四届2018年第六次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
和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
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银川市《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银党办〔2017〕71号)精神,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措施,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培育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为加快推进法治永宁、诚信永宁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合法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
2.坚持目标导向。构成以“联合”为保证、以“平台”为基础、以“惩戒”为关键的全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实行“一单位、一账户”管理。
3.坚持信息共享。破除各部门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和交换共享。
4.坚持联合惩戒。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5.坚持社会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
(三)建设目标
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行、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度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县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机构设置
按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要求,发挥各单位的职能作用,汇聚全县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面支持、配合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成立永宁县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宝文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郑振杰 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
杨 锋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魏凯军 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赵宏宇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成 员:陈彦萍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孙占军 县委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李岳峰 县政府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杨雁冰 县纪委副书记
陈国宝 县人大法工委主任
刘玉生 县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王 蕾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学荣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王 成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
翁 华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王雪霞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曹永进 县财政局局长
王长宏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海军 县审计局局长
马立云 县教育局局长
周永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郭冬林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淑艳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姜 文 县司法局局长
马晓梅 县民政局局长
陈绍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伍庭利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海星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白崇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毛占成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兴宁 县水务局局长
王金成 县农牧局局长
刘 印 县经济技术合作服务中心主任
周永平 县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局长
杨新斌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纳金东 县林业局局长旅游局
杨 冰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孙伟国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马跃林 县统计局局长
撒奋勇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闽宁镇党委副书记
路 晶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傅 超 团县委书记
罗桂宁 县妇联主席
王 和 县地税局局长
吴永川 县国税局局长
李浩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李 斌 中国人民银行永宁支行行长
郝 杰 县烟草专卖局局长
杜永刚 县消防中队中队长
赵建明 李俊镇党委书记
王 凯 望洪镇党委书记
潘 毅 杨和镇党委书记
徐 军 胜利乡党委书记
李耀续 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王勇强 闽宁镇镇长
马文君 望远镇镇长
领导小组在县人民法院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康建恩担任,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的组织、协调、督促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联络工作。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小组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优化运行机制,确保执行联动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三、主要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力度,形成合力,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和惩戒信息反馈机制建设。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2.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
3.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单位:发改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农牧局,国税局、地税局)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管理人员限制。失信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单位:组织部,财政局、发改局)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单位:编办)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单位: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不合格党员认定、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组织部)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如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由相应的党组织、人大、政协对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时,应依法报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后进行处理。(责任单位:人大办、政协办,组织部、统战部)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人武部)
(四)准入资格限制
1.从事食品药品、烟草、消防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食品药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得烟草、消防等行业特性经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烟草局)
2.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履行义务,记入房地产、建筑市场和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单位:住建局、国土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大队)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纳入县直“平安单位”、平安乡镇的考评验收标准。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文明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工作者、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工作者、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宣传部、文明办、综治办、民政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司法局)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并作相应限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依法依规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发改局、林业局)
3.使用草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场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草场有偿使用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发改局、农牧局、国土局)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荒地、河滩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发改局、农牧局、水务局、国土局)
(七)高消费限制
1.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责任单位:旅游局、公安局、文广局、发改局)
2.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单位:公安局、旅游局)
3.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单位:教育局)
4.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申请宅基地、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住建局、国土局、公安局)
(八)协助查询、控制等特定事项
1.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责任单位:公安局)
2.协助查询婚姻登记情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住址门牌信息。协调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信息、地址门牌信息。(责任单位:民政局)
3.协助查询、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协助查询、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条件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享有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强制划拨。(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监察、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自诉案件。(责任单位:监察委,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十一)其它方面限制
鼓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十二)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1.失信信息公开。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永宁县联合惩戒失信平台及相关行业信用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2.纳入政府政务公开。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
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系统嵌入本单位工作系统,把失信被执行人核查工作作为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流程前置审查程序,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和自动反馈。
3.信用信息共享。各相关单位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永宁县联合惩戒失信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社、国土、住建、财政、发改、税务、市监、安监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4.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1.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全县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必须通力合作,推进执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整合完善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各单位要积极对接区、市上级单位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的应用,完善网络查询、查封、冻结、勾划等功能,实现多功能、全覆盖。
2.全面拓展执行查控措施。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失信被执行人对各联合惩戒单位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各联合惩戒单位应告知其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
4.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执行法院应当在3日内屏蔽或者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更新到永宁县联合惩戒失信平台,通报给原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5.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信用修复。对于符合屏蔽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由已经屏蔽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各联合惩戒单位认为其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其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7.合法利用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者可以实时查询、合理利用永宁县联合惩戒失信平台信息,但不得用于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转载永宁县联合惩戒失信平台信息时应当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对于已经屏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删除。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应当惩戒而未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惩戒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9.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大力加强协助执行工作。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大力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等部门要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2.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好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考核中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好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工作的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责任督导与追究制度。
3.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责任清单制度
1.文明单位评选及先进、荣誉评选限制。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经全县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2次及以上的,取消其文明单位、平安建设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取消其单位负责人、责任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之内参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资格。
2.绩效、综治考核扣分。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经全县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2次及以上的,在年度绩效、综治(平安建设)考核中扣减该项目的分值。
3.党纪、政纪处理。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被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约谈后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的,其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责任人员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刑事责任追究。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相关人员未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实现全县乃至与全市以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区、市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协助法院加快推进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三)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等情况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有效推进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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