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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003/2018-26769
  • 永党发〔2018〕26号
  • 永宁县委办公室
  • 永宁县委办公室
  • 有效
  • 2018年05月02日
中共永宁县委 关于印发永宁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党发〔2018〕26号
时间:2018年05月02日 来源:永宁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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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委,望远工业园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党()(党组)、总支、支部:

  《永宁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县委2018年第12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 

                                                2018年5月2

  

永宁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保护永宁县干部干事创业,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根据有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以及《银川市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宁县所有党员及监察对象。永宁县聘用、借调、挂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党员和监察对象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违纪违规,但能主动纠错改正、挽回或减少损失,或在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和成就,符合“四种形态”处置要求,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挺纪在前,法罪分开,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犯错,宽容失误; 

  (四)落实四种形态,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容错为由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 

  (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三)引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责任事故的; 

  (四)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容错纠错工作,相互协商通报情况,重大问题提交县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  容错纠错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被审查调查单位或个人向县纪委监察委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纠错申请。 

  (二)受理审核。县纪委监察委或组织部审核申请内容,对于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不予受理并给予答复。 

  (三)核实认定。县纪委监察委按照审查、调查处理程序、时限等规定对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容错纠错;组织部按照干部监督等程序、时限规定,经部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容错纠错。 

  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讨论评估,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调。 

  (四)反馈备案。县纪委监察委或组织部作出是否容错纠错决定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反馈,并归档备案。县纪委监察委和组织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相互通报,并书面报县委、县政府备案。 

  第八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纠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个人问责及党纪政务处分; 

  (二)个人年度考核评级、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干部任用、后备干部资格等; 

  (三)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干事创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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