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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永宁县推动干部干事创业正向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永宁县推动干部干事创业正向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全县各级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聚推动改革发展的强大力量,根据自治区《关于激励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若干意见》和《银川市正向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五个注重”,突出“两个倾斜”,坚持综合评价、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依法依规、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分析研判等结果,对积极干事创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给予政治上关怀、精神上鼓励、经济物质上奖励、生活上关心。
第四条 对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经受吃劲岗位、重要岗位磨练的年轻干部和到基层一线、艰苦岗位经受锻炼的年轻干部给予关注,及时发现和培养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不拘一格大胆使用。建设一支忠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适应新使命新任务新要求、经得起风浪考验、充满活力、数量充足的高素质专业化年轻干部队伍。
第五条 关注在艰苦复杂岗位上勤勉敬业、埋头苦干、群众口碑好的干部;关注长期从事打基础利长远工作的“老黄牛”式干部;关注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符合任职条件的,及时提拔使用。
第六条 对在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深化改革、文明创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综治维稳、民族团结等方面工作表现突出、工作实绩明显,受到银川市党委、政府以上机关表彰的各级干部,符合任职条件的,优先推荐提拔使用。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各级干部,重点培养使用。
第七条 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特别优秀、实绩特别突出的乡镇党政正职,优先向市委推荐提拔使用,副职和一般干部优先提拔使用。驻村工作队队员和第一书记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八条 对公务员年度考核记三等功以上或多年获考核优秀等次、县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奖励的各级干部,符合任职条件的,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第九条 对干事创业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事业干部和县委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员、第一书记及年轻干部培养对象等事业干部,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市党委组织部优先调任或破格使用。
第十条 对获得县绩效考评优秀等次的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和望远工业园区,在干部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推荐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提高学历层次,攻读国民教育系列的全日制或在职硕士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变,取得学历学位后,按照自治区、银川市和我县有关规定报销学费。
第十二条 对勇挑重担、积极作为、表现优秀的干部进行重点培养,优先推荐或安排参加高层次培训,优先推荐到发达地区、上级部门挂职锻炼。
第十三条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踏实肯干、群众公认或从事急难险重工作的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县委研究,可在空缺职数或控编范围内择岗交流,多岗位培养。
第十四条 优化职数和编制管理。用好用活科级领导职务职数,做到应配尽配;乡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在全县范围内统筹管理、统一调配;对乡镇科级非领导职务,可向工作任务重、实绩突出的乡镇倾斜;对县直部门科级非领导职务,除按规定核配到单位外,可向工作任务重、实绩突出的部门倾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不超出总编制数的前提下,可跨部门(单位)调剂使用编制,用于支持结构性人员需要或承担中心工作任务多、急需用人的部门(单位)。
第十五条 对干事创业、勇于担当、实绩突出的干部分领域、分层次深入挖掘典型,优先向区市党委、政府及以上推荐作为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先进典型人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并视情况予以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让担当作为者更有尊严、更有地位。
第十六条 不断健全综合业绩考核机制,完善细化考核办法,树立注重实绩、注重一线的导向,坚持评优对象向基层一线和急难险重岗位人员倾斜,防止干部考核评优平衡照顾现象。
第十七条 综合运用“三定两评一应用”及年度考核结果,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按照30%推优享受厅级干部绩效待遇;在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按照30%推优享受处级干部绩效待遇;在一般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按照30%推优享受科级干部绩效待遇。
第十八条 每年调剂一定数量的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专项激励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
第十九条 全面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全面落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干部连续三年获得考核优秀等次的,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在乡镇工作的可缩短职称评定期限一年,其他人员同等资格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干部的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区分清楚干部是出于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加大容错纠错力度。要对在深化改革、攻坚克难等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过错但担当尽责的干部,最大限度给予容错和免责并大胆使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运用容错免责、纠错和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结果,切实落实有关政策规定,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作失误而受到问责处理的干部,帮助其分析查找不足,改进提高,并根据其现实表现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重新启用或提拔任用。
第二十四条 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坚持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带头,分级分层全覆盖,对谈话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吸收采纳;对谈话对象提出的个人实际困难,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帮助解决。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定期走访制度。密切单位与干部家庭间联系,用好党内关爱资金、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等,对生活困难、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身患严重疾病的干部,各级党组织要重点关心,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经费补助,帮助干部解决后顾之忧。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好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对较长时间加班工作的干部,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一定的时间进行补休。
第二十七条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在配偶工作调配、解决两地分居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工)委(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抓好执行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宣传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承担起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参照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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