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望远工业园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部、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区)党组设立和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宁组通〔2017〕161号、宁组通〔2018〕78号)要求,经中共永宁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在县人大政协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及人民团体等单位设立党组,具体名单如下:
一、设立党组的人大、政协机关(2个)
1.永宁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
2.永宁县政协机关党组
二、设立党组的政府组成部门(17个)
3.永宁县政府办公室党组
4.永宁县教育局党组
5.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
6.永宁县民政局党组
7.永宁县财政局党组
8.永宁县司法局党组
9.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
10.永宁县国土资源局党组
11.永宁县环境保护局党组
12.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13.永宁县交通运输局党组
14.永宁县水务局党组
15.永宁县林业局党组
16.永宁县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党组
17.永宁县审计局党组
18.永宁县统计局党组
19.永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
三、设立党组的人民团体(5个)
20.永宁县总工会党组
21.永宁县妇女联合会党组
22.共青团永宁县委员会党组
23.永宁县科学技术协会党组
24.永宁县残疾人联合会党组
四、设立党组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个)
25.永宁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进一步深刻理解和准确掌握中央关于党组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使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推动党组工作与单位中心工作相互促进,不断提高执行和运用《条例》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