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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003/2019-00030
  • 永党办发〔2019〕39号
  • 永宁县委办公室
  •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 有效
  • 2019年03月20日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 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永党办发〔2019〕39号
时间:2019年03月20日 来源:永宁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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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委,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0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地震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住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县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城市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人民防空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事业、防震减灾实施意见、细则、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防御对策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住房保障政策宣传。负责协调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及建设等相关工作,管理运营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执行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负责全县城乡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范全县建筑市场秩序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监督执行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建筑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和建筑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六)拟定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七)负责城市建设发展战略、政策的执行。负责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燃气、公共避难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承担城镇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对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建筑新材料推广应用。

(九)指导各部门、企业、学校、乡镇(街道)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十)组织拟订全县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加强人防工程管理工作。对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计划、技术、定额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指导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依法对防空建设和防空工程维护、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对防空通信警报网络建设计划、技术、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协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防空无线电通信管理。

(十二)组织制定全县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战时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三)承担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地震观测网、点(台站),依法保护监测设施、观测环境、地震遗址遗迹。负责建立群测群防工作体系,指导和管理群测群防队伍。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负责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工作。

(十四)负责震害预防、调查评估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抗震设防要求。组织、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承担县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城市涉水事务管理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工作。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资源规划及管理;负责城市自备水源井、地源热泵井的许可和管理。

第四条  住建局设6个岗位:

(一)办公室岗位。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宣传、会务、保密、档案、信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务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综治、平安建设、普法等工作。

(二)房产管理岗位。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房屋交易、住房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地方性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承担全县房地产管理、培育、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县房产交易、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

(三)住房保障岗位。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组织、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协调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运营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做好公租房申报家庭审核信息系统管理及公示工作,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完善住房保障档案。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岗位。负责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报监、工程类别确认、建设建立、合同管理、工程风险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规、规章制度。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消防设计验收工作。

(五)市政和城镇管理岗位。负责全县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承担供暖、供气、供水的安全管理,指导全县燃气 、供热、供热企业发展规划,督促燃气项目、供水、供热施工安装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县燃气安全监管和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供暖、供水、供气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特色小(城)镇、美丽小城镇和美丽村庄建设、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

(六)防空和防震减灾管理岗位。贯彻执行防空及防震减灾方面的法规、政策,组织拟订全县防空建设规划。对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计划、技术、定额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指导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依法对防空建设和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防空通信警报网络建设计划、技术、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协调、保障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防空无线电通信管理。组织制定全县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战时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承担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地震观测网、点(台站),依法保护监测设施、观测环境、地震遗址遗迹。负责建立群测群防工作体系,指导和管理群测群防队伍。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承担震害预防、调查评估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抗震设防要求。组织、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承担县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住建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 名(兼地震局局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局长 3 名(其中 1 名兼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1 名兼地震局副局长)。

第六条  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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