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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003/2019-00077
  • 永党办发〔2019〕85号
  • 永宁县委办公室
  •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 有效
  • 2019年05月27日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宁县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实施 办法》、《永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 工作的实施办法》、《永宁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 经济责任告知办法》的通知
永党办发〔2019〕85号
时间:2019年05月27日 来源:永宁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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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永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办法》、《永宁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已经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27


永宁县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


201955日中共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40号)、《银川市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永宁县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全面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生态立县战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及银川市生态立市战略部署要求,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引,按照“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和正确政绩观,全面推进我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生态环境决策失误和腐败,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自觉意识与行政能力,对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方面开展审计评价,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审计。审计局要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严格遵守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违规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容易出现的问题及与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严肃查处重大违纪违法和损毁自然资源资产、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重大问题以及作风不实、督查不力、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坚持客观求实。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区域、系统、单位主体功能定位、自然资源资产禀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综合要素,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甄别、准确定性;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坚持鼓励创新。积极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新思路、新方法。大力推进资源环境审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积极探索大数据审计模式,及时总结审计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创新经验,努力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推动改革。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客观看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既要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又要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完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改革,服务发展。

二、审计对象

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审计局可以参照《规定》对其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审计。

三、审计内容

(一)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审计重点内容。

1贯彻执行中央及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市县决策部署情况。主要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动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督察检查、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及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等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工业园区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环保电价、差别电价政策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2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主要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在职责和分工范围内组织编制出台的相关制度、办法是否符合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是否有效、及时;相关规划(计划)、方案编制是否及时、有效;决策的重大经济活动、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遵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况。

3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作出的经济决策、环境决策,是否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作出的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领导干部审批、审签同意的经济决策、资源环境决策或重大项目,是否符合当地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

4.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主要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生态文明建设和政府相关规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水等指标监测、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

5.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主要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是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园区或建设项目开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领域有关论证审核、行政许可审批等情况;对发生损毁自然资源资产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情况;对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管控情况;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用水单位)土地资源、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情况;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红线区域内存在的矿业权、生产建设活动采取措施予以清理情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林业等部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检查数据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存在人为调整数据、系统软硬件闲置浪费等问题;对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过程情况;对以前年度中央、自治区相关专项督察、审计和专项考核检查等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推动解决重大、敏感环境问题情况。

6.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主要关注水务、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天然林保护、退牧还草、土地整治、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废弃物与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等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分配情况;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农村环境治理、资源循环利用、生活垃圾处置等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运行效果。

(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审计重点内容。

1.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情况。主要关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情况;贯彻执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情况,制作或设置宣传标语、标识、标牌等;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决策的重大经济活动、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遵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况。

2.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主要关注乡镇(街道)在土地、水、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方面决策程序是否健全;决策程序、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有无因决策不当造成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3.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主要关注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划(计划)、方案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

4.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主要关注乡镇(街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情况;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建设情况,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是否有效运行;区域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情况;是否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违法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指导村(居)委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5.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重点关注乡镇(街道)挤占、挪用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资金,虚报、重复申报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乡镇(街道)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绩效情况。

四、审计评价

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变化和管理的复杂性、长期性、滞后性等特点,综合分析自然和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准确把握评价重点。评价标准主要参考三个方面,即任期内资源环境实物量和质量变化情况、约束性指标或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重大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损毁事件发生情况。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和有关行业标准等,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次,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应当将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合理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与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相衔接,既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责任的业绩,又要反映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做到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五、结果运用

(一)促进体制机制健全。审计发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审计局要做好跟踪督促,着力推进审计防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作用,促进规范管理。

(二)严肃追责问责。县审计局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后,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出具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对审计发现的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事故等问题线索,根据自治区、银川市和县委、县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依法依纪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及领导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的,审计局应当向县委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委监委处理。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纪认真查处,对所涉及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实行终身问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审计局反馈查处结果。

(三)加强结果运用。逐步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结果公告制度。县委考核办、纪委监委、组织部等部门单位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相关要求,把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六、保障措施

(一)统筹谋划,精心做好审计工作。县审计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性。依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独立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统筹安排审计力量,精心组织,高标准完成审计任务。

(二)严守纪律,依法文明廉洁审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格执行“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加强现场保密管理,参审单位和人员不得随意透露审计情况和掌握的审计数据,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三)创新方法,培养专业人员。县审计局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着力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创新审计方法,以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基础,加大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同时,要注重在审计实践中锤炼审计队伍,以审促训,加快培养资源环境审计专业人才。


永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办法


201955日中共永宁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宁党办发〔2019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一步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健全完善审计整改机制,提高审计整改质量和效率,更好的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规范权力运行、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是被审计单位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的重要表现。全面加强审计整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扎实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全县上下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把审计整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全面真实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以整改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推动永宁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制。

1.被审计单位要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切实抓好落实。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履行监督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坚持新官理旧账,对审计发现问题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要一任接着一任干,直到整改完成销号。

2.各相关部门要承担积极配合整改责任。属于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承办或者联办的,排名第一的部门(单位)为牵头办理部门,要沟通协调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做好整改工作,工作中有难度的,要及时报请政府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研究解决;配合部门要对牵头部门交办的事项配合做好整改工作,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教体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加大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力度,严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二)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3.被审计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在审计报告规定时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计划措施等。其中:需要汇总上报上级审计机关的,由审计局汇总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措施后,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上报。

4.县审计局每年要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等审计整改情况。

5.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实行通报制度。每年在审计结果报告上报县政府后,县审计局按季度通报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

(三)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

6.县审计局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对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发现问题进行逐条梳理,登记造册,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动态管理。要加强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对已经完成的审计整改事项对接进行验收销号,对未完成整改的进行跟踪督办,直至销号。

(四)建立审计整改督查督办机制。

7.县审计局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责任。及时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推动被审计单位边接受审计,边落实整改,着力提升整改时效。要根据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抓好上级审计机关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细化到部门、单位,督促汇总上报整改。

8.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联合纪委监委、组织、审计等部门,每年至少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办督查。对属于上级审计机关对县政府审计发现的问题,政府督查室要牵头召开相关部门联动会议,制定整改方案,会同审计局共同督促整改落实。要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对审计报告、专报、要情等批示精神,将各级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纳入督查督办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查问题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单位),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督查结果及时报告县委和政府主要领导。

(五)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9.县审计局要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人事、检察、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问题协查、问题线索移送、督促审计整改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发挥监督合力。

10.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提请协助和移送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协助落实审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将处理结果或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六)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

11.对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的、需由县政府整改的事项,政府分管领导要按照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制度的问题,牵头召集有关单位进行会商,共同研究整改措施,或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制度的办法和对策,必要时提交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七)建立审计整改公告机制。

12.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审计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情况,要通过政府公众网审计动态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告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整改情况。

13.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依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增强整改工作透明度。对不积极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

(八)建立审计整改问责机制。

14.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其他问题,应依照审计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未就审计结果提出异议,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对整改推诿拖延、延误不报、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报县政府或审计委员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15.向审计机关反馈的整改情况不实,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弄虚作假、拒绝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纪委监委严肃追责。

16.对各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结果,要按规定时限及时书面反馈各级审计机关。久拖不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九)建立审计整改考核机制。

17.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县委组织部在干部任职中要把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县纪委要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县绩效考核办要根据审计局提供的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年度整改任务落实情况,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减兑现相应分值;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在召开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时,通报上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整改情况,要作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加强预算和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深化改革、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审计整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明确和压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二)积极主动,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要及时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重要事项亲自协调督办,层层压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要边接受审计,边落实整改,着力提升整改时效。要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分析研究,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依法审计,促进审计整改成效。

县审计局要严格依法审计,按照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要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结果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历史、客观、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意见,依法依规作出审计决定、提出审计建议。要帮助被审计单位认真研究评估审计整改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督促做好整改工作,促进整改成效。


永宁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


201955日中共永宁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规范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审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和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银川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生态环境维护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二)县委、县政府直属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县处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常务副职领导干部;

(三)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

(四)县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对象。

第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对新提拔或转任、调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时,应当及时送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领导干部签字确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一式四份,组织部、审计局、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任职部门(单位)各存一份。

第六条领导干部应当全面理解经济责任告知内容,准确把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做到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并自觉接受审计,主动配合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由永宁县委组织部、永宁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单                         

 职                           

        被告知人                             


                                                                                     永宁县委组织部               


                                                                             永宁县审计局

                                                                                年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干部管理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根据《永宁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规定,现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告知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区市县各级党委和政府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本辖区、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成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

(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情况;

(七)单位负债情况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八)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履行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责任事项。


领导干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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