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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003/2020-00035
  • 永党办发〔2019〕113号
  • 永宁县委办公室
  •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 有效
  • 2019年11月27日
关于印发《中共永宁县委关于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永党办发〔2019〕113号
时间:2019年11月27日 来源:永宁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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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中共永宁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若干措施》已经十四届县委2019年第25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20191127



中共永宁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根据区市党委相关措施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严格规范向银川市委请示报告工作

1、县委负责向银川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县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部门(单位)党工委(党组)及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越级请示。若确需请示的,需报县委同意后,以县委名义向银川市委请示。

县委办公室是向银川市委报送请示报告的直接责任部门和统一出口,应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严把关口,防止发生不规范请示报告的情况。

2、请示报告坚持权责明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党内法规或中央和区市党委明确要求县委向银川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2)需请银川市委或银川市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3)银川市委和主要领导批转并明确要求向银川市委报告的事项;

4)邀请银川市委领导同志来永宁参加会议活动的事项;

5)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区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关注的重大决策安排部署、重大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况;

6)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3、请示报告一般经县委集体研究或传批审定,由县委书记签发。需要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报银川市委和政府的,经县委和政府集体研究或传批审定,由县委书记、政府县长签发。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按照县委办公室的统筹安排,做好请示报告代拟稿的起草工作,按时限要求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县级领导同志审签后,报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复审,按程序签批上报。重大事项请示要预留审核修改、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一般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规范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

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党(工)委(党组)承担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5、请示报告主体依据《条例》规定内容,坚持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准确向县委请示报告。具体请示报告事项清单见附件。下列事项不必向县委请示报告:

1)属于人大、政府、政协职责范围内议定解决的事项,或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不必请示;

2)县委全委会、常委会、专题会、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已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批复的,不必请示;

3)县委未明确要求上报学习宣传贯彻党中央和区市县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不必报告。学习贯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会议文件精神情况,不必报告;

4)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一般性、常规性工作情况,不必报告;

5)其他不必请示报告的事项。

6、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按照“谁请示报告谁负责”的原则,应当经报送主体集体研究或传批审定,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一般以正式文件或信息、简报上报,必要时应当事先报县级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同意。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也可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口头方式向县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请示报告。涉密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7、请示报告件应做到主体适当、内容准确、程序规范、方式合理,坚持简明质朴的文风。

1)请示件应当一文一事,不得越级和多头请示,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拟以县委名义召开会议或邀请县委领导同志参加有关活动的请示,须说明会议活动召开的必要性、规模规格、时间安排等,并随文呈报有关材料。

2)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特别是要如实反映存在问题,为县委分析研判、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原则上归并整合,由县委办公室指定责任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牵头汇总上报。各类报告要坚持简明扼要、文风质朴,严格控制篇幅,综合性报告字数一般不超过4000字,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内容可通过附件反映;专题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简报信息一般不超过2000字。

8、县委明确要求责任部门限期报告的事项,要如期报告;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不得一味求快,一般应当在取得重大进展、出现特殊问题、事项落实办结等适时阶段向县委报告。请示件成文日期与送达日期超过3天的应当重新制发。

9、县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核请示报告,符合报送要求的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县委办公室主任批办,不符合报送要求的予以退回。请示报告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复,不能及时办复的应向报送单位说明情况。

三、进一步严格党员和领导干部请示报告规定

10、党员和领导干部应按照《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采用口头、书面等方式向所在(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执行,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1、县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离宁外出,应提前3天向银川市委请假,批准后离开永宁,政府主要领导须同时向银川市政府报备,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领导同志履行好请销假和报备有关手续。其他领导同志离宁外出严格按照《关于重申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永党办发〔201876号)执行,因临时紧急事项离宁外出的,经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本人应第一时间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口头告知

四、加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监督与追责

12、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及领导干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请示报告意识,如实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不得拖延逾期、漏报瞒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亲自参与、专题研究、严格审核把关请示报告稿,切实做到请示报告行文规范、表述准确、程序严谨、及时有效。

13、上级党组织受理请示报告时,对于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应及时提醒纠正,视情况约谈主要负责人。坚决杜绝事事请示、越级请示以及边斩边奏、先斩后奏、甚至斩而不奏等问题,坚决杜绝报告事项空洞无物、评功摆好、质量不高、时效性差等问题。

14、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及领导干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日常监督及巡察范围,在报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党建工作有关情况报告时予以体现。上级党组织要对下级党组织、党组织要对所属党员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并作为考核评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依据。

15、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中央和区市县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

2)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3)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4)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5)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附件:1.党组织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事项清单

2.党内法规或区市县党委明确要求每年向县委报告

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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