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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党办发〔2020〕28号 生成日期 2020-05-09 索引号 640121-003/2020-00061
发布机构 永宁县委办公室 责任部门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宁县2020年“散乱污” 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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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现将《永宁县2020“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9



宁县2020“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自治区、银川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会精神,高质量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银政发〔2018163号)、《银川市关于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银党办〔2019134号)、《关于开展银川市2020“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银蓝天办发〔2020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宁夏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中心,坚持源头治理与集中攻坚并重,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并举,监督管理与制度创新并进,结合供给侧改革、园区整合优化和“僵尸企业”清理,采取扎实举措,倒逼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发展布局调整,加快经济结构绿色转型。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范围内“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改提升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三类处置要求,建立动态、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三级监管体系,坚决防止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或异地转移,2020年底前完成自治区、银川市下达的“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

三、整治行业和区域

(一)“散乱污”企业界定。“散”:不符合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没有纳入统一管理的企业、小摊点、小作坊等;“乱”:不符合产业政策,未取得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安全评价、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以及使用闲置的非工业用房进行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小摊点、小作坊等;“污”:污染大气、水、土壤环境,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小作坊等;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小作坊等。

(二)排查整治重点行业类别。“散乱污”企业主要涉及以下类别: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炼油、玻璃制造及加工;橡胶及其制品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活性炭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及使用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的印刷、家具制造、食品等行业的小型加工企业、小作坊、小网点等,以及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污染企业。

具体淘汰类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执行

(三)重点整治区域。宁夏永宁工业园区(闽宁扶贫产业园、杨和功能区、望远镇(经纬创业园)、胜利乡为本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辖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负主要责任,进行清理整治。

四、整治方式

按照自治区“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采取“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搬迁入园”三种方式,做到“取缔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

(一)符合以下情况,实施关停取缔

1.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各类手续不完善,使用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生产工艺,列入淘汰类的企业

2.违法用地、违规使用出租场所、违法建设的企业。

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通过整改仍无法达标的企业。

4.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且难以通过治理达标排放、环境风险高的企业。

整治要求:坚决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二)符合以下情况,实施整改提升

1.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不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但手续不完善,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企业

2.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不存在安全隐患,但在污染治理方面设备落后、管理粗放,导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改造能够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

3.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各类手续完善,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但存在生产、消防等安全隐患,通过整改能够消除安全隐患的企业。

整治要求:依据每个企业的实际问题,要求企业限期补充完善各类手续;对污染治理设施、主要用能设备等进行升级改造,达到环保要求;按照安全标准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改造完成后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通过后可重新投入运行。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实施搬迁入园

宁夏永宁工业园区以外不属于关停取缔类,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或者通过改造能够达标排放,但不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

整治要求:选择合规工业园区,按照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的原则,依法依规搬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环保设施,并通过环保、安全等验收。

五、整治步骤

(一)整治工作“回头看”。2019年已经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回头看”,坚决防止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或异地转移。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要对照永宁县2019“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对2019年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逐户开展验收销号工作,填报“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验收销号记录表,建立销号台账,形成验收报告。于2020518日前将辖区内2019“散乱污”企业验收销号记录表、销号台账和验收报告报送至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形成报告分别上报银川市蓝天办、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

配合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二)再次摸底排查。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再次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将2019年未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列入2020年继续整治,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改提升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原则,建立永宁工业园区、各乡镇2020“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清单,并将整治清单、整治方案于2020518日前报送至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复核汇总永宁县2020“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台账并分别上报银川市蓝天办、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

配合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集中分类整治。根据排查分类清单对“散乱污”企业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关停取缔类企业必须做到“两断三清”;搬迁入园类企业必须搬迁至工业园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环保设施,开展建设项目验收;整改提升类企业全面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达到环保排放要求,升级改造完成后经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停产治理。2020915日前完成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

配合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验收销号。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按照“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公开一个”的工作原则,对2020年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自查自验,逐户现场验收,填报“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验收销号记录表,建立销号台账,形成验收报告,于20201015日前将辖区内2020“散乱污”企业验收销号记录表、销号台账和验收报告报送至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复查验收工作,切实保证整改标准和质量,形成我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验收报告分别上报银川市蓝天办、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

配合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五)工作调度。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每月3日前将上月“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展情况报送至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项整治行动推进会,强化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配合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

(六)监督检查。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永宁工业园区、各乡镇排查分类清单开展核查。发现企业违法排污、未批先建、异地转移等行为,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企业依法上限处罚。

责任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六、责任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散乱污”整治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对整治工作进行调度和验收,定期通报整治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是“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强化属地管理,负责具体落实排查整治工作,要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对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排污超标、无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和整治验收。

县公安局负责侦办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维护整治工作秩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开展已关闭的“散乱污”企业员工的再就业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县水务局负责依法依规对自备水源取水企业严格排查,取缔非法自备水源。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违规使用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大棚蔬菜基地的企业清理整治。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清理整治。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证、超范围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职责内相关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为验收合规企业办理完善审批手续。

县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清理整治违法违规经营的小摊点、小作坊和无证经营、违法违规建设、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的企业。

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督办。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设立专题栏目,对专项整治进行宣传报道

县供电局、供水部门配合执法单位对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实施断电、断水。

各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整治计划,实施综合整治。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散乱污”企业整治是自治区、银川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整改方案》中要求2020年完成整改的任务之一。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紧盯工作目标,做好“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执行落实、验收销号,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整治任务高质量完成。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乡镇,切实做好监督指导。

()严密排查,确保完成整治任务。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在工作中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按照“散乱污”企业的界定标准和排查重点,建立详细准确清单,非“散乱污”企业不列入整治范围,合理合规分类,有力有序整治,坚决防治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或异地转移,按期实现“散乱污”企业整治目标。

(三)完善机制,强力推进整治工作。建立和完善三项工作制度:一是定期报告制度。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要每月报告工作进度,紧急和特殊情况随时报告。二是现场会制度。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项整治现场会,总结阶段性成果,查找问题困难,推进工作落实。三是媒体曝光制度。县融媒体中心设立专项整治行动报道专栏,对查处“散乱污”企业情况进行报道,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进行曝光。

(四)强化督导,严肃依规追责问责。县委督查室和政府督查室定期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查督办,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推诿扯皮、简单应付等问题进行通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强化检查监督,对整治工作弄虚作假的、推进不力的、监管责任不落实的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进行问责。

(五)健全机制,保障整治工作长效。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杜绝“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一阵风”,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议程,进一步细化责任,将具体事项落实到人,形成整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1.永宁县2020“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

           2.永宁县2020“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验收销号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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