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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党办发〔2020〕79号 生成日期 2020-09-24 索引号 640121-003/2020-00115
发布机构 永宁县委办公室 责任部门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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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委、政府(办事处),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第十四届县委2020年第17次常委会会议、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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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26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宁党办〔2019130)《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银党办〔202060)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强化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注重依法监管、推进全民共治。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各企事业单位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县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出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4.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实行精准问责和“一票否决”制;

5.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记录制度,支持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扰、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强迫行政执法人员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2.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构建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4.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5.将资源消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根据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评价制度;

6.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的各项政策要求,并对划定区域实行严格保护;

7.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对保护地区实施补偿;

8.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整改重大环境问题,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企业;

9.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勤俭节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10.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1.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12.落实主体责任,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牧、秸秆及垃圾禁烧、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散煤治理、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整治、“散乱污”整治、水源地保护区整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规定,督促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污染纠纷;

4.加强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5.指导村()委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开展常态化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纪检监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责任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党委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条组织部门工作责任

1.将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2.联合纪检监察机关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配套制度

3.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工作责任

1.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1.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五章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落实国家基本生态环境制度,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3.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协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5.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国家下达资金、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6.负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准入和减排目标的落实,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

7.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和污染源监督管理及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8.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9.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按照要求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10.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11.参与制订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产业和资源配置等政策,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12.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3.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及政策措施;

14.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工作;

15.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6.依照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提出履职建议书;接到履职建议书后仍未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17.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责任

1.拟订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相关规划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工业园区的产业规划和建设,拟订促进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产业规划和建设发展的企业实施综合整治;

2.根据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区域规划、生产力布局规划及重要产业布局的实施意见;

3.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制定“散乱污”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按照国家下达的煤电、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执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6.按照国家及自治区、银川市产业政策,做好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县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7.参与拟订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及政策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的政策,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指导工业行业绿色发展;

8.负责节能降耗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研究提出能源消费和煤炭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严格煤炭等量减量替代,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9.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10.负责全县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的前期审核上报,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

11.落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费政策,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12.负责牵头负责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

13.指导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14.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工业领域减排控制方案;

15.编制相关规划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6.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各相关部门将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2.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3.配合综合执法部门查处非法损毁、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及树木花草等行为;

4.负责城市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控,对未经检疫引进调入种苗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5.负责负责生态红线的划定与调整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

6.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供给建设用地;

7.负责矿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采矿行为;

8.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

9.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的生态保护工作;

10.组织编制、审批相关规划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落实规划环评工作要求;

11.配合园区、发改等部门,科学调整、优化产业规划布局,严把项目选址关,对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或对区域环境质量有影响的项目提出调整意见或不予选址;

12.负责森林、草原、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风景游憩绿地的保护、恢复及荒漠化防治,组织实施国土绿化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13.负责林业工程、绿化工程及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并落实抑尘措施;

14.负责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保护和利用,保护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

15.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16.负责对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

17.依法打击非法开采林木行为,对生产加工木炭等违法违规使用林木生产加工行为严厉查处。

第十六条  水务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重要湖泊、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2.负责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水资源;组织实施节水评价、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3.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及国家节水行动,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4.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

5.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管理相关工作

6.负责全县河湖水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河湖沟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扩整、疏浚及建成区外黑臭水体的治理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协助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7.监督饮用水供水单位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定期水质监测工作,加大取水口和出水口监测频次,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处理;

8.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现代化灌区建设、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9.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指导城市备用水源建设;

10.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水系补水工作;

11.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2.组织编制有关水利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3.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工作责任

1.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的控制;

2.指导监督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污染物排放;

3.划定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加强分区分类管理,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及时对污水、异味、畜禽养殖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水、臭味等对环境产生污染;负责做好相关投诉信访件的查处

4.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鼓励和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建立、完善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制度

5.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的监督管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6.负责做好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配合综合执法部门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行为;

7.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8.组织编制有关农业、畜牧业专项规划时,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9.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的监管,保障生物安全;

10.负责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类别;

11.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综合执法部门工作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区、市、县关于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市政、路灯、排水、城市防汛等,下同)、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立法权限内,起草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2.研究制订城市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亮化等公用事业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好本部门工程施工现场废水、废气、恶臭、噪声、扬尘防治监管;

4.负责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设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作,组织架空线入地和规范整治,监督指导做好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标语等的规范工作;

5.负责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6.对垃圾转运站、中转站、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规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负责对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扬尘污染行为进行监管查处;

8.负责查处违规露天烧烤行为,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

9.负责查处违规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负责查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

10.负责查处乱堆乱放垃圾、乱倒乱泼污水的行为;

11.负责查处非法损毁、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及树木花草等行为;

12.负责公用事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管理工作,对全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时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赋予的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执法工作;

15.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方案,负责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任务,在重污染天气或易产生扬尘的天气,组织开展道路吸尘、洗扫、喷雾降尘等环卫深度洁净作业,并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增加清洁频次;

16.负责城市园林工程,减少建成区裸露空地,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加强规划绿地和绿化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责任

1.拟订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时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指导城区雨污分流工程,完善城区污水“全收集”管网和再生水利用管网,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3.指导建筑新材料推广应用,负责城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防治监管;

4.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工地设置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措施

5.监督建设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堆土;

6.监督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遮盖;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村庄污水和中水回用等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城镇、村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确保达标排放,推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8.负责编制污泥处置规划,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9.负责全县燃气、供热、供水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气、热等能源日常运行监测、调度、协调和供应保障工作;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负责供热能源结构调整,资源整合和相关供热改造工程的实施及日常监管,规范供()热行为,淘汰城市集中供热燃煤小锅炉;

10.核定全县公共管网用户用水定额和计划,负责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特种行业用水的监管工作,审查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推广应用节水设施器具,承担节水工程竣工验收职责

11.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方案,监督建筑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停止土石方作业或建筑物拆除施工,禁止建筑工地重型车辆上路;

12.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3.负责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负责城区及住宅区下水管网疏浚;

14.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工作责任

1.负责机动车移动污染源防治,严格执行本行政区域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牵头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

2.严格检查处罚尾气排放不达标、报废机动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严格管控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严格执行禁行、限行政策;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配合实施推广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技术标准,对排气污染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各类环境污染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实施道路管控、人员管控及社会维稳等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道路运输许可,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调查侦查和追缴;

6.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受理查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及行政部门适用于环境污染行政拘留的治安案件;

7.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等交通管制应急措施;

8.监督管理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未经许可举办或违反规定燃放作业的行为,依法查处;

9.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查处;

10.负责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1.组织制定机动车保有量远期控制规划。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责任

1.研究提出“绿色交通”制度体系框架,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加强公路建设过程污染防治,积极应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大力推行废旧材料再生循环利用,积极建设绿色公路;

3.负责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水上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水、固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措施,做好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停止道路施工作业,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6.组织拟订交通网线布局规划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7.对机动船舶违规使用渣油、重油或者不符合标准的燃油的行为,依法查处;

8.负责道路两侧噪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9.协助公安部门制定机动车保有量远期控制规划。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3.加强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4.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工作责任

1.推进服务公开,优化营商环境;依托各类对外交流会、招商展会等宣传永宁县优良投资发展环境;

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3.监督成品油流通企业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做好油品经销企业油品升级和低标号燃油退市工作;

4.落实好储油库、加油站需同时配备油气回收装置的要求和干洗行业低挥发性溶剂及先进工艺设备使用;

5.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

6.组织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推进绿色流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1.监督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

2.对用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严格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并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3.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和执法监督检查

4.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5.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及煤炭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生产销售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

6.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

7.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规范餐厨弃物(油脂)处理行为,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对未办理证件的餐饮娱乐业依法进行取缔;

8.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或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9.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及其它添加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0.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1.对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1.对因违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2.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负责依法依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

4.负责排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5.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相关审批意见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6.对不符合条件的餐饮娱乐业不予办理相关证件;

7.严格生产许可制度,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8.负责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工作责任

1.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内部运送、贮存、处置工作及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医疗救助;

3.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预案,及时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医疗救助;开展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4.负责自来水用户水龙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及时公开水质状况;

5.开展有害金属污染健康监测及医疗救治。

第二十七条教育体育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制定学校生态环境教育计划,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课程,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措施;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体育场馆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5.积极与气象部门协调对接,提前发布重大灾害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下及时减少或停止县体育系统主办或承办的各类露天体育赛事,并做好群众减少户外健身活动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文化旅游广电部门工作责任

1.制定实施旅游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专章,科学合理利用文化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3.运用文艺表现形式,推动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传播,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4.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网络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经常性环境教育栏目、节目,开展公益性环境教育宣传活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5.协助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广播电视台等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6.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庄、农家乐餐饮废水、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噪声、震动等污染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门工作责任

1.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

2.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和转化应用;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普及科学知识,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水平;

4.支持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

5.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6.支持生态环境领域开展对外科技合作,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同级政府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预算,根据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的重大决策,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2.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研究完善财政在生态环保方面支出的方式方法,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制定相关制度,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1.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报送组织部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加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对环境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及事业发展的合法、合规、绩效等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推动环境保护政策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资源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并逐步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资料;

2.负责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资源消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资料,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2.制定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开发交流合作。

第三十四条  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含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

2.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制作和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依据《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成立重污染天气联合预报预警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监测、会商、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

1.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内容;

2.依法加强律师、鉴定人员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确保律师、鉴定人员依法依规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业务;

3.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1.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保护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落实绿色信贷政策;

2.鼓励并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监督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要认真做好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检察、审判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察机关工作责任

1.加强对涉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促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2.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及非诉执行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司法公正;

3.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四十条  审判机关工作责任

1.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2.受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审判执行;

3.对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理职责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4.加强生态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审理,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利

5.依法受理和审判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民事案件;

6.对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并根据司法确认书进行强制执行。

第七章工业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永宁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银川市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2.对永宁工业园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责任人业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配合相关部门监督园区内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对污染防治设施、措施等环保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办,落实环境保护任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4.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落实园区及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组织开展园区环境应急演练;

5.落实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跟踪环评制度;

6.完善园区内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蒸汽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7.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园区工业场地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监督管理;

8.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园区内环境污染纠纷、事故;

9.严控项目入园门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产业准入和负面清单,提高招商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10.实施“散乱污”和“僵尸企业”专项治理。以工业园区整合优化为契机,深化“散乱污”和“僵尸企业”的专项治理,建立“散乱污”治理的长效机制,为永宁工业园区产业转型升级腾出发展空间;

11.加强园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第八章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

第四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并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十三条将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本地目标管理考核,作为对各乡镇(街道)、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没有完成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并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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