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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党办发〔2022〕105号 生成日期 2023-03-02 索引号 640121-003/2023-00056
发布机构 永宁县委办公室 责任部门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宁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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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永宁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推进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加快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县,根据《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永宁县开展2022年度评选表彰活动的批复》(宁评组发〔2022〕21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定于“民族团结进步月”期间召开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五年来我县各条战线涌现出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表彰名额及评选范围

(一)表彰名额。评选表彰“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集体”15个,“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个人”30名(推荐分配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为推动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及各族干部群众。

二、评选条件

(一)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市县工作要求,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2.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五个认同”,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等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方面作用发挥显著,工作成效突出。

3.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改善民生事业,积极参与抗疫救灾、文明创建、乡村振兴、志愿服务等,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县作出突出贡献。

4.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民族团结进步系列活动主题鲜明、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形成有动员、有落实、有载体、有检查、有宣传、有总结、有成效的良好工作局面,呈现出人人讲团结、事事讲团结、处处讲团结的和谐氛围。

5.领导班子政治立场坚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近5年本单位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意识形态领域问题,未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失职、失误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问题。

(二)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个人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全面宣传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理念,在培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广泛弘扬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方面作出贡献。

3.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县工作,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各族群众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方面作出贡献。

4.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作出贡献。

5.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疫情防控、文明创建、志愿服务等急难险重工作任务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工作中表现突出。

6.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方面做出贡献。

7.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人正派,作风朴实,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问题

三、组织领导

由永宁县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成立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朱剑银川市委常委、永宁县委书记

副组长:纪伏荣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林骏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祁华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余梁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徐振宁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马玉祥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成员:县纪委监委、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统战部、公安局、人社局、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委统战部,韩向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推荐评选各项具体工作。

四、推荐评选程序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评选条件和相关原则要求,严格工作程序,确保评选质量。具体程序如下:

(一)推荐。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领域拟推荐对象的推荐工作。推荐单位结合参评集体和个人工作实绩,依据评选条件,按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程序提出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名称、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等。

(二)初审。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就推荐的单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认真审核。对确定的初审推荐对象,向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报送推荐材料。

(三)复审。评选办会同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结合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复审。

(四)公示。评选办根据复审情况,提出拟确定表彰对象名单,经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表彰。公示无异议后,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五、表彰形式和奖励办法

县委、县政府作出表彰决定,并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15个先进集体授予“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30个先进个人授予“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500元,共计15000元,奖金从县委统战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中列支。

六、工作原则

(一)推荐评选坚持以德为先、公开公平原则,坚持面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基层原则公正一线,正科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已因相同或相近事迹获得上一层级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表彰。

(二)各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审核公示程序,层层把关。

(三)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同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于因为违法违纪等原因丧失先进性的受表彰对象,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四)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务必于2022年9月18日前将推荐报告、先进事迹材料(事迹材料字数2000字以内)、推荐表、汇总表、征求意见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报评选办(县委统战部),推荐的先进个人还需提交一寸蓝底彩色证件照一张(联系人:王曼;联系方式:8481311;邮箱:tzb8011313@163.com)。


附件:1.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3.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4.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

5.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6.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汇总表

7.永宁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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