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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党办发〔2023〕9号 生成日期 2023-03-22 索引号 640121-003/2023-00061
发布机构 永宁县委办公室 责任部门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宁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22—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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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十五届县委2023年第2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永宁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为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发〔2021〕3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宁党厅字〔2021〕39号)、《银川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银党办〔2022〕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突破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奋力推进永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永宁特色法治政府建设的模式和路径,丰富法治政府建设的内涵;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三)总体目标。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部分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实现率先突破,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永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进政府发挥更好作用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1.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起来,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2.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积极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各部门(单位)

3.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可根据乡镇(街道)工作需要,在乡镇和街道之间统筹调剂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各乡镇(街道)

4.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调整完善各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推动政府高效履职尽责。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5.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严禁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6.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掌上办”。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

牵头单位:县审批局

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7.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持续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加快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办事过程系统化、流程化、便利化。

牵头单位:县审批局、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8.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

牵头单位:县审批局、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卫健局、市监局、文旅局、人社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财政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9.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逐步建立告知承诺清单,明确适用对象,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核查监管。

牵头单位:县审批局、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10.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

牵头单位:县市监局、发改局、智慧城市运营中心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商投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文旅局、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11.持续优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推动更多的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实现国家明确的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深化“一件事一次办”、“一证通办”等重点改革,优化整合提升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现“一窗”受理,持续推动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更多高效便利的政务服务。

牵头单位:县审批局

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2.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打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牵头单位:县审批局

配合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13.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探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清理、破除清单之外的隐性准入壁垒,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商投局、司法局

14.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15.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升执法监管现代化、智能化水平,完善跨领域、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机制。

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16.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方式。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防止出台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七)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17.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和有效期制度。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18.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对与上位法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19.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托国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审查标准,提高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渠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管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八)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20.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重大决策作出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21.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巡察办,县审计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九)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22.严格执行中央和区市县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全部经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制度,目录经县委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23.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要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24.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规则(试行)》,充分发挥咨询论证专家库作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决策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论证,提高决策水平。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25.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主体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26.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它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应当适时组织后评估。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参与评估。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7.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健全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理顺权责关系,加强协同配合,防止相互脱节。严格落实《永宁县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工作方案》,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至基层,坚持依法下放,坚持权、编、钱均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综合执法局、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28.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

责任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29.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市监局、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县委编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30.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案件调查取证、案件介入咨询联动。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司法局

配合单位:县法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31.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加快行政执法装备配备。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财政局、交通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

(十二)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32.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水资源管理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健全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市监局、交通局、公安局、教体局、文旅局、住建局、水务局、司法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单位)、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各乡镇(街道)

33.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3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公开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35.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严格落实《银川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36.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完善相关规范标准。全面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等工作。各部门(单位)加强与对口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做好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电子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考评、重大疑难热点执法案件抽查。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37.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情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综合执法局、市监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38.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五)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39.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加快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和机制,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40.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各乡镇(街道)

(十六)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4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42.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职责,优化职能和编制配备,统筹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能力。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43.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卫健局、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44.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发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卫健局、公安局、融媒体中心

45.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监局、发改局、商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46.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卫健局,各乡镇(街道)

(十七)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47.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完善社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的激励保障措施。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团委、文明办,各乡镇(街道)

48.健全落实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水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十八)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49.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完善行政调解运行机制,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市监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50.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加快各类线上调解平台对接,健全线上线下联动调解机制,促进高效化解纠纷。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报送、分析研判、分流化解、督查回访等机制,统一矛盾纠纷的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环节,构建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公安局、法院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九)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51.加强行政裁决调解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衔接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在自然资源权属、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裁决纠纷多发领域,整合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各类资源,探索建立多元化解机制。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市监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52.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完善行政裁决的申请、受理、回避、证据、调解、审理、执行、期间、送达等环节的程序内容,增强可操作性,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裁决职责。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53.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20236月底前建立并公布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二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54.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县委编办等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55.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的工作流程。运用国家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增强工作透明度。发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用,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56.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2023年底前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例指导、文书抄告、案件责任追究通报机制,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监督力度,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一)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57.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按法律程序做好应诉工作,2023年底前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相关义务,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充分发挥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法院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58.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对以各种借口不履行法律义务、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采取各种借口、方式阻碍、干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不得申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乡镇(部门),并依法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法院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59.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建立信息共享、调查配合机制,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数据,报备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牵头单位:县检察院、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60.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落实、反馈工作,自觉接受法律监督。

责任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二)形成监督合力。

61.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财会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公室、宣传部,依法治县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

62.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三)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63.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县政府督查室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区、市、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

牵头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64.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对督查结论要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

牵头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

6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基本建成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6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2023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每年部署开展1—2项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逐步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五)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

67.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透明,促理解,促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重大决策预公开、政府信息管理等制度规范,全方位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形成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68.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积极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构建覆盖全县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助力提升监管效能。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100%。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六)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69.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二十七)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

70.配合自治区统筹建成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2023年底前实现县乡村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现城市云脑“一体贯通”,公共服务“一网通办”,社会治理“一网通管”,基层社区“全线联动”,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各行业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与数据共享平台交换对接,实现政务数据互联互通,丰富基础共享资源,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

牵头单位:县委网信办、政法委,县审批局、智慧城市运营中心

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71.积极对接国家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3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室、司法局、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

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72.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快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推广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牵头单位:县委网信办,审批局

配合单位:县商投局、公安局、司法局、市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九)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

73.加强“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常态化监管数据归集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难题,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牵头单位:县委网信办,政府办公室、市监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审批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商投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文旅局、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74.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完善使用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2024年底前实现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

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三十)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75.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县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

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76.县政府要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县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各乡镇(街道)及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

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等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77.县委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及司法、执法、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

配合单位:司法协调小组、执法协调小组、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三十一)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78.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县委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最少对本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开展1次督察。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全国、全区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

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

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79.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开。加大考核力度,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在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各级政府、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十二)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80.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牵头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8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县政府负责全县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本部门法治专题培训。县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和测试。

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组织部

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82.加强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着力提升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把法治教育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编办、依法治县办,县财政局、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83.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8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借助法宣在线等网络和信息化技术手段,创新培训方式,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8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规范行政复议执业行为,提升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履职的能力素养。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86.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修订有关法律顾问制度,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87.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配强工作人员,积极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模式,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专家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作用,为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十三)加强舆论宣传。

88.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和典型的宣传力度,传播法治政府建设的声音。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依法治县办,县政府办公室、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全面贯彻本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举措落实,务求实效。县委依法治县办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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