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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党办发〔2023〕19号 生成日期 2023-03-22 索引号 640121-003/2023-00063
发布机构 永宁县委办公室 责任部门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宁县闽宁产业园优惠

政策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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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闽宁产业园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十五届县委2023年第5次常委会会议、十九届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永宁县闽宁产业园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新发展阶段闽宁协作,落实闽宁协作联席会议确立的目标任务,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等政策措施,结合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宁县闽宁产业园引进的企业和项目,以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形式(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投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等(不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三条除国务院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围绕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布局及银川市“两都五基地”建设项目投资。

第四条坚持能效引领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严格落实“双控”、遏制“两高”要求,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条入园企业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需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奖励 凡是以挂牌出让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含土地出让费、固定投资、建设、装修、设备等费用),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在建成投产后,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数额的5%进行奖励,单一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在闽宁产业园正常经营且纳税的,从取得企业第一笔企业所得税收入纳税年度起,前五年按照县级地方留成税收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全部给予奖励,后三年减半给予奖励。

(三)规上奖励 新建企业达到入规标准的且连续两年以上入库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投产奖励 购买园区厂房的企业,实现投产后按照购买价格的5%给予奖励。

(五)能源补贴 对入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三年按照当年生产经营实际发生的电费、水费、燃气费,给予10%补贴。

(六)物流运输补贴 对入园商贸流通类(含电商)及其他服务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包括工程建设类企业及物流运输)领域内企业,跨省区调运(含调出调入)原料和成品运输、涉及物流运输较远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七)贴息补贴 投资者在园区生产经营需要贷款融资的,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贴息补贴。第一、二、三年分别补贴贷款利息的25%、15%、5%,投资者享受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对通过招商引资来园区投资者吸纳就业、引进人才等,给予一定补贴:

(一)对投资者吸纳新招用闽宁镇常住人口达到10人及以上,且稳定务工3个月6个月、12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人、1000元/人、2000元/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人。

(二)对投资者引进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经人社部门认定为高级工程师、高技能人才,企业所付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的(包含50万元),每工作一年可给予年薪10%的补助;年薪50万元至100万元的(包含100万元),每工作一年可给予年薪15%的补助;年薪100万元以上的,每工作一年可给予年薪2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为2年。

第八条在闽宁产业园投资的非宁夏籍企业高管、技术骨干,永宁县将积极协调争取银川市相关部门,予以保障其子女在银川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指标。

第九条鼓励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推荐、引导优秀企业来园区投资兴业。对引荐并协助企业成功落户的,根据落地企业产业性质、投资规模、税收贡献等可给予一定奖励,按照单个项目完成1亿元以内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完成1亿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根据投资者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可给予相应的社会荣誉。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投资者已享受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永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永宁县闽宁产业园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永党办发〔2022〕6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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