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已撤稿或删除
如您是在地址栏输入网址的,请确认其拼写正确,并注意网址的大小写字母区分。
了解宁夏地区更多信息,请访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永宁县审计局行政权力保留事项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7-09-19 17:27

永宁县审计局行政权力保留事项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类别

21100001

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改)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部门规章】《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1999年审计署令第1号)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按照实施监督检查的审计机关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的业务报告。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2006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从事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工程预决算、税务代理、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有不实或者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