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保留事项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7-12-14 19:59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审批

26010001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改)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改)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      

行政处罚

26020001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3      

行政处罚

26020002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4      

行政处罚

26020003

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镇、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镇、村庄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

(二)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5      

行政处罚

26020004

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改)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6      

行政强制

26030001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改)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

 

   7      

行政强制

26030002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8      

行政强制

26030003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改)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9      

行政给付

26050001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10     

行政给付

26050002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1     

行政给付

26050003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12     

行政检查

26060001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     

行政确认

2607000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14     

行政确认

26070002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5     

行政确认

26070003

生育服务登记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16     

行政确认

26070004

兵役登记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修订)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7     

行政确认

26070005

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部门规章】《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2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改)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18     

行政裁决

26090001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改)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9     

其他类别

26100001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20     

其他类别

26100002

调查处理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改)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21     

其他类别

26100003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违反规定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