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0号)和《自治区统计局 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自治区统计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宁统字〔2018〕46号)要求,为促进权力清单的标准化、规范化,永宁县统计局联合县编办组织对统计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其他类行政职权进行规范,编制了《永宁县统计局权力清单目录(第一批)》,经永宁县编办审查,现予以公布。
附件:永宁县统计局权力清单目录(第一批)
永宁县统计局 永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附件:
永宁县统计局权力清单目录(第一批)
一、其他类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1 |
统计调查权 |
1030001000 |
统计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四条第三款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第二条第一款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治区在区外、港澳地区、国外举办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条例向统计部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接受统计部门和统计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
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