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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编办 永宁县司法局关于印发《永宁县司法局权力清单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8-06-27 00:00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0号)和《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宁司通〔2018〕54号)文件要求,为促进权力清单的标准化、规范化,永宁县编办和永宁县司法局组织力量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其他类行政职权进行规范,编制了《永宁县司法局权力清单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印发。

 

 附件:永宁县司法局权力清单目录(第一批)

 

 

 

永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永 宁 县 司 法 局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永宁县司法局权力清单目录(第一批)

 

一、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0109003001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县级

受理、初审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0109003002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县级

受理、初审

 

二、行政给付

 

序号

职权

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0509001000

法律援助中心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县级

对本级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2

法律

援助

0509002000

法律援助中心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县级

提供法律援助

 

三、其他类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审查

1009001000

法律援助中心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修正)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和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二)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具有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四)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请求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依据前款(二)、(三)、(四)项规定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县级

本级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处理审查

2

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1009004000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85号)

第五条第一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县级

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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