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现将永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区、市有关卫生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被监督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
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包括:1.当场调查取证;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当场送达;4.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结案。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
主要包括:1.申请与受理;2.审查;3.决定(含制证与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