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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时间:2024-09-30 来源:永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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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永宁县杨和镇杨和街2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据永宁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方案,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8月6日至8月7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土地储备中心没有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永宁县自然资源局下属单位永宁县土地储备中心没有完整会计账簿(账务只记到2021年)。

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及财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非税收入缴款系统将罚没款缴入永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并将缴款票据复印件送达我局会计综合和监督检查股备案。若你单位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将对你单位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银川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异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宁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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