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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永财(采)裁决〔2024〕1 号
时间:2024-01-15 来源:永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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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宁夏响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CQ3X0Q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力德财富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杨志伟

被投诉人1永宁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宁和路和宁丰街交叉口

人:张永忠

被投诉人2:宁夏兴业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218号一层

   人:马小燕

采购项目名称:永宁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智慧环卫、垃圾分类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D640121-20230919101117234

采购文件公告:是

公告期限:2023-09-20 至2023-09-27

相关供应商:宁夏大诚同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烟墩巷六盘山路396号银川iBi育成中心三期3号楼410室

   人:张文宁

永宁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智慧环卫、垃圾分类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2023年9月20日由被投诉人宁夏兴业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宁夏响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31018日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被投诉人永宁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宁夏兴业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被投诉人宁夏兴业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6日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由于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2310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组织专家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1. 宁夏大诚同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投标的部分产品为大型企业生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要求。

2.针对宁夏响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投诉请求宁夏大诚同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视为无效声明文件,应按照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要求定为投标无效,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重新组织招投标。宁夏兴业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错误行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经我局认真调阅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及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现审理查明:永宁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智慧环卫、垃圾分类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资格审查由采购人完成,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未发现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情形;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部分产品的制造商均在协助答复中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符合制造商行业划分中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未发现供应商有虚假应标的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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