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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宁夏昊世盛源科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399467955E
通讯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镇国际农机汽车物流园A1-3F-3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杰
被投诉人1:永宁县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永宁县杨和北街8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被投诉人2:宁夏新航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虹桥北街陕西大厦B座1404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
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永宁县医疗健康总院检验试剂公开招标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D640121-20240712115504702
采购文件公告:是
公告期限:2024-07-15 至2024-07-22
相关供应商:甘肃众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666号鼎泰中汇写字楼15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珍
2024年永宁县医疗健康总院检验试剂公开招标项目,于2024年7月15日由被投诉人宁夏新航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宁夏昊世盛源科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9日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被投诉人永宁县人民医院、宁夏新航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被投诉人宁夏新航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由于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16日向永宁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组织专家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1.质疑回复函中引用不适用本项目法律法规敷衍了事,对此提出异议。
2.针对宁夏昊世盛源科贸有限公司投诉请求:2024年永宁县医疗健康总院检验试剂公开招标一标段做无效投标处理。
经我局认真调阅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及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现审理查明:2024年永宁县医疗健康总院检验试剂公开招标项目一标段,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以单价中标,最终按实际发生量结算。投标人按单价进行报价,所报试剂单价不得超过各项试剂招标控制单价,如有一项超过控制单价的,视为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对宁夏昊世盛源科贸有限公司、陕西昊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投标单价超招标控制单价而否决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时,评标委员会未对投标单价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的供应商启动澄清程序是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并无不当,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投诉人关于“低于成本价”的描述,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规定。中标价格是在公平竞争的招标过程中产生的,只要招标程序合法合规,价格的形成有其合理性;低价中标可能是投标人基于自身成本控制、市场策略等因素做出的合理报价,不能仅以此认定存在问题。中标人所投产品是否合格是合同履约期间的环节,投诉人在评审过程、结果环节就认定“中标供应商以远低于他的进货成本谋取中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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