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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永财(采)裁决〔2024〕3号
时间:2024-09-10 来源:永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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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宁夏德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NLCX4Q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丰金城广场C栋2层201-7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余亮亮

被投诉人1永宁县第一小学

住所地:永宁县第一小学

法定代表人:黎燕

被投诉人2:银川万博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财

相关供应商:宁夏灵桉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98号第三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马静

投诉人宁夏德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永宁县第一小学信息化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D640121-20240710105715471)”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收到该投诉材料,并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同时向投诉人之外的被投诉人、代理机构、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其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经审查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组织专家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永宁县第一小学信息化能力提升项目的核心参数已被指定唯一厂商,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我局认真调阅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及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现审理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提供厂家授权。投诉人称宁夏灵桉科贸有限公司已被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为唯一服务方,且参数具有指向性,专家组认为:一是厂家对所生产的产品授权经营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二是投标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存在排他性、指向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人在获取采购文件七个工作日内并未就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内容提出质疑。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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