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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廊坊市翰宇印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131002MA07RA673H
案件名称: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案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事由:2024年10月21日,永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接永宁县检察院工作提示,在检察院查办的“03.06侵犯著作权案”中,以刘**为法定代表人的廊坊市翰宇印务有限公司对一批盗版出版物进行装订,当事人明知其参与生产的图书系盗版图书,仍然为盗版出版物提供图书装订服务并获利8000元,其行为侵犯著作权罪,刘秀娟认错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负责盗版图书的装订环节,起辅助作用,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刘**在明知其参与生产的图书系盗版图书,仍然为盗版出版物提供图书装订服务并获利8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决定书文号:(永)文综罚字〔2024〕005号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2.罚款4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7日
公示截止日期:2027年11月7日
处罚机关:永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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