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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财罚﹝2025﹞4号
当事人: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永宁县杨和镇永和锦城商业街3号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我局依据永宁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方案,派出检查组于2025年9月2日对你单位2024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
2024年8月2#、6#,11月21#记账凭证中支付电缆、水井、水电设施收购款等6笔支出共计17.39万元,无发票,用普通收据(白条)入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
现对你公司处以2000元罚款,对公司责任人及财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规定依法取得相关原始凭证。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非税收入缴款系统将罚没款缴入永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并将缴款票据复印件送达我局会计综合和监督检查股备案。若你单位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对你单位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银川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宁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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