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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水罚字〔2025〕第07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永宁县闽宁镇园艺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546401213441740557
地址:宁夏永宁县闽宁镇园艺村三组
经查,发现你(单位)2024年许可用水量17.54万立方米,实际用水量是58.864万立方米,超许可取用水量41.324万立方米,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以上事实以水量核定书、现场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积极配合,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根据适用情景(裁量阶次)“一般”,经我局党组成员集体研究讨论,本机关于2025年11月6日下发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2日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8日举行听证,你单位因无故未到场,视为放弃听证,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永宁县农村商业银行宁和支行户名:永宁县财政局账号:5002431500025-99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宁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银川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宁县水务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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