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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2-11 来源:永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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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银永)文综罚字〔2025〕004号

当事人:宁夏博洋盛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MAEG5E4J3G)

案件名称: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

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处罚事由:2025年11月14日,永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永宁县创程时代商场四楼宁夏博洋盛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吧台电脑上发现有打开的word文档,通过该文档可正常打印电影票,票中含有院线电影的时间、座位号、票价、上映时间等信息。

经调查,宁夏博洋盛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使用word文档改票出票的形式售卖电影票,票房数据未上传专资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宁银永)文综罚字〔2025〕004号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668.6元(陆佰陆拾捌元陆角);

          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2月19日

公示截止日期:2026年12月18日

处罚机关:永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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