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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水务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水不罚字〔2026〕第1号
时间:2026-03-31 来源:永宁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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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水不罚字2026〕第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宁夏乐逗苗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91640121MAC13UK99A

地址:宁夏永宁县胜利乡烽火村五洋生态园

经查,发现你(单位)2025年许可用水量3.3万立方米,实际用水量是3.34万立方米,超许可取用水量0.04万立方米,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以上事实以笔录、水资源税水量核定统计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

现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党组成员集体研究讨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宁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银川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宁县水务局           

2026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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