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永水不罚字〔2026〕第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永宁县望远镇永清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54640121ME0861952X
地址:永宁县望远镇永清村四组
经查,发现你(单位)2025年许可用水量9.94万立方米,实际用水量是10.3445万立方米,超许可取用水量0.4045万立方米,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以上事实以笔录、水资源税水量核定统计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
现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党组成员集体研究讨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宁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银川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宁县水务局
2026年3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今日永宁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永宁
宁公网安备640121020000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