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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水罚字〔2026〕第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宁夏嘉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91640121MAE88C5N6P
地址:宁夏永宁县李俊镇东方村
经查,发现你(单位)有8眼用于种植1780亩供港蔬菜,其中有2眼自备井办理取水许可证,6眼自备井是2025年4月私自开凿,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以上事实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积极配合,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根据适用情景(裁量阶次)“轻微”,经我局党组成员集体研究讨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永宁县农村商业银行宁和支行户名:永宁县财政局账号:5002431500025-99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宁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银川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宁县水务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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