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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永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文物局)
法定代表人:王 娜
受委托单位:永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梁 刚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永宁县机构编制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1、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及永宁县有关文化、旅游、广电、文物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
2、负责各类文化、旅游、广电、文物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的执法工作,承担全县文化市场领域“扫黄打非”具体工作;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文化、旅游、广电、文物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保护、引导其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4、负责执法机构业务工作,办理文化、旅游、广电、文物市场案件。
二、委托执法权限
永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永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文物局)的名义,对永宁县范围内的文化、旅游、广电、文物市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执法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辖区内文化、旅游、广电、文物市场行使有关执法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文化、旅游、广电、文物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纠正或限期改正,并定期向委托方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国家文化、旅游、广电、文物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相关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资料及盖有委托单位印章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委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方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委受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委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
4、委受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委受托单位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委受托单位按要求定期向委托单位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拒报、迟报;
7、委受托单位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8、委受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永宁县司法局一份、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一份。
委托单位 (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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