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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3-05-10 17:55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扎实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规范执法机构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执法机构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协商确认,永宁县卫生健康局委托永宁县卫生监督所按照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执法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全县医疗保健机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B超机的管理,实行购置审批和专项登记制度。严格B超服务项目许可审批,个体诊所不得配备B超机,严格落实B超诊断责任制,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严禁医疗机构超范围从事孕前、产前诊断等服务。

(三)督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接生实名制登记制度,为妊娠14周以上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前,必须查验、登记相关证明,医疗保健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将上一季度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严禁违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五)严禁非法实行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术。

)根据违法情形,行政处罚额超过委托权限的,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移交委托机关处理。  

二、委托执法中双方的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执法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为受委托执法机构办理和出具载有委托方印章的相关执法文书、表格,并提供相关资料。

3.对受委托执法机构不适当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执法机构不再适合实施委托执法行为的,委托机关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委托执法活动。

4.承担受委托执法机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后,委托机关可以根据受委托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二)受委托执法机构责任

1.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4.受委托执法机构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将行政处罚案卷移交给委托机关。

5.以自己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受委托执法机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委托期限

202211日至20221231日止。本委托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执法机构各执一份,另二份分别送委托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委托机关                      受委托组织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2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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