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贵单位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限。
附件:永宁县卫生计生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
永宁县卫生计生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为加强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精神,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永宁县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限。
委托机关: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杨新斌
受委托单位:永宁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宋志学
一、委托范围:
(一)对本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监督管理;(二)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主要行使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医疗服务机构、预防接种、消毒产品、传染病防控、学校卫生、放射卫生、母婴保健机构、医疗机构药品供应、打击非法行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及医疗废弃物医监督及非法采供血行为等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规定向委托方报送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结果。二、委托权限:
(一)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二)对违反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行行政处罚,1万元以上(含1万元)罚款移送案件应由永宁县卫生计生局审批,1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卫生监督所依法自行裁定。
三、有关要求
(一)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卫生监督员承担。
(二)卫生监督所必须接受永宁县卫生计生局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事故须及时向永宁县卫生计生局汇报,每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永宁县卫生计生局。
四、委托期限
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本委托书自2018年10月1日起生效。
委托机关: 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被委托单位:永宁县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