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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21-104/2016-2267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2016-08-13
责任部门:永宁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8-13
名 称: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方案》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
《永宁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永宁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科学、准确、客观地界定社会救助对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4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是准确实施社会救助的关键环节,也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社会救助的目的是为收入最低、生活最困难的家庭提供直接的物质帮助和服务。因此,严格核对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才能保证把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给最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工作目标
依托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平台,通过数据交换建立跨部门信息比对工作机制,整合金融、住房公积金、储蓄性保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牧、林业、统计等部门和机构数据的动态变化,依法对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人口情况开展比对、核实、评估,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解决家庭收入核算难、救助对象认定难问题,并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
凡新申请低保对象,己享受低保对象,大病救助、临时救助等对象都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具体包括:
(一)家庭成员。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5.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月前连续12个月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其中: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津贴补助、稿酬等收入;
2.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从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所得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嘱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转移性收入等;
5.偶然所得。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及需要记入核对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等;
3.房屋、债权、经营性实体或股份,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4.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
(三)其他情况。国家和自治区有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如:见义勇为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伤残抚恤金、义务兵家庭优抚金或奖励金、烈士褒扬金、列属抚慰金、工伤赔偿金、独生子女费、奖励与扶助金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
(一)家庭收入核对标准。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大病救助的,家庭年收入低于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费用50%以下的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其他救助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认定。
(二)家庭财产核对标准。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的以下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股份。
(三)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能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1年内具有股票、证券买卖或者其他风险性投资行为的;
5.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以上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除外);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拥有其他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的。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段
(一)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二)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七、家庭经济状况登记与核对授权
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应按照民政部门规定如实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永宁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信息核查单》《授权书》(见附件),登记表及声明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县民政局建档保存,另一份由乡镇(街道)、农场归档保存。《永宁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信息核查单》《授权书》作为民政部门核对其家庭成员有关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储蓄性保险、养老保险、房产、市场经营、种养殖收入、林权、等经济状况信息的授权。
八、家庭经济核对主体和方式方法
(一)核查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办事机构是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责任主体,受理时,应指导申请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表,履行个人申报程序,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实地调查,详细核查收入、财产等事项。
民政部门根据上报情况,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办事机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核对。
(二)核查方式。
1.信息核对。经城乡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办事机构通过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城乡救助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辆、就业、住房、存款、市场经营、公积金等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并以此做为审核、审批社会救助的主要依据。
2.人工核对。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成之前,各有关部门可通过人工方式定期进行数据传递,采取部门间加密U盘、电子邮件传递等方式进行信息核对,具体核对方式、核对周期、运行程序等由各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核对系统建成后,此方式仍要作为有效补充方式。
3.实地核对。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和丰富信息核对内容的基础上,仍然要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必要的核查措施,确保各项救助待遇审批及时、准确,救助标准合理公正。
(三)核查时限。
1.金融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核查名册、授权委托书后,每个银行在3个工作日完成核对,并反馈结果。
2.其他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核查名册、授权委托书后3个工作日完成核对,并反馈结果。
九、部门及乡镇(街道)职责
(一)金融部门:负责核查救助待遇申请人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核查救助待遇申请人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三)公安部门:负责核查社会救助待遇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人口分(立)户或迁入时间,直系亲属(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和购置私家车辆、提供当地死亡人员信息等相关内容。
(四)财政部门:负责为核对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五)民政部门:牵头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信息核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核对内容等相关信息。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核查社会救助待遇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公益性岗位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信息以及地方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买断工龄收入标准等相关信息。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查社会救助待遇申请人家庭成员房产登记信息以及房屋变更登记。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待遇申请人家庭成员名单,核查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
(九)农牧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家庭和个人惠农补贴、种植、养殖等方面的信息查询工作。
(十)林业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家庭和个人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及收入等信息查询工作。
(十一)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相关统计信息。
(十二)乡镇(街道)、农场: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资料收集等工作,重点做好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核实,授权委托书的填写上报工作。
十、法律责任
经核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取消社会救助申请资格,并记入社会救助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按照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处理,该家庭自停止社会救助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取消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牧、林业、统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日常工作,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高效安全进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措施摆上重要位置。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无偿提供核对人员收入信息,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义务关系,确保信息传递顺畅;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查询和提供工作;明确查询与提供信息反馈的时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他人开具虚假收入证明,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领导小组对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直接责任人、有关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各乡镇及民政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及信访工作。
(三)加快机制建设。要尽快全面建立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人工核对和实地核对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信息系统对接,初步建立起以“电子比对专线”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 并建立成员单位季度联系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核对情况,查找问题。
(四)强化保密措施。在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中,要加强涉及居民家庭和个人隐私以及各部门信息的保密,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个人信息,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五)严格管理程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领导小组要建立核对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规定、保密规定等工作制度,设立核对工作意见箱,公开业务咨询和监督电话,主动邀请相关部门和群众代表加强监督。要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针对查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边摸索,边改进,着力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初查期间,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将跟踪指导、督查,对配合积极、成效显著的成员单位及时给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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