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永宁县财政资金管理,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简化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含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年结转资金等)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县本级财政发生经费缴拨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包括年度预算执行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专项经费、上级追加经费、县本级追加经费、政府性基金等。
第二章 资金审批
第四条部门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局各业务股室按职责审批拨付。
经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上报财政厅,直接一次性导入财政信息一体化系统,下达到预算单位。预算单位依据下达的部门预算指标金额,做分月用款计划。
(一)统发工资用款计划。预算单位通过财政信息一体化工资统发系统上报工资数据后,经县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系统自动生成统发工资用款计划,预算单位不再上报用款计划。
(二)其他人员经费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根据用款时间及用款额度上报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主管业务人员初审,由预算部门审批。
(三)公用经费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根据单位业务性质,按时间进度编制均衡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主管业务人员初审后,由预算部门审批。
(四)部门业务费及专项工作经费。
预算单位根据用款时间及用款额度上报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主管业务人员初审,由预算部门审批。
第五条 县本级财政预留资金依据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的联合审批制度。
(一)项目建设资金及专项业务资金。
用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县财政局,由各业务主管人员核实预算资金安排及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审核建议,经主管局长审核,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分管副县长审阅提出意见,报主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50万元以上由分管副县长审阅提出意见,报县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
(二)财政偿债资金。
县财政局根据政府债务还款时间及国库资金调度情况,按照年初财政预留偿债准备金额,由财政局长审批,按月或季将资金拨入财政偿债准备金专户。
偿还债务时,还款单位提出还款资金申请,报县财政局,由各业务主管人员核实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及债务到期情况,提出审核建议,经主管副局长审核,财政局长审批,从财政偿债准备金专户拨付。
(三)工资保障及奖励资金。
县财政局根据人社部门下达的工资批复及相关会议、文件精神,按一般经费追加程序拨付预算单位。
第六条 上级专项资金根据资金指标文件分类审批。
(一)项目建设资金。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对未明确下达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资金,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分配方案;100万元以上由分管副县长审阅提出意见报县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分配方案,财政局根据专题会议纪要或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拨付资金。
(二)企业扶持资金。
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局业务主管人员联合项目申报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到位、企业项目建设及资金配套落实情况予以核实,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由财政局长审批,100万元以上报分管副县长审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至企业。
对未明确下达到具体企业、由县级统筹使用的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分配方案;50万元以上由分管副县长审阅提出意见报县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分配方案,财政局根据专题会议纪要或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拨付资金。
(三)业务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
用款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局预算、业务主管人员核实资金到位情况,经主管副局长审核,财政局长审批。
第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包括生态移民专户、农村环境保护专户、一事一议专户)实行报账制管理。
由县财政局业务主管人员提出资金申请,财政局长依据专户管理要求审批,及时拨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预备费的使用及超预算安排。
强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年初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一律不予追加。涉及县委、政府重大决策及民生项目,确须增加当年支出的,由县长办公会研究确定;3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支出报县委研究确定,财政局根据会议决议调整预算。
财政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一)所有工程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二)按照《永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账支出时必须提供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
(三)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达不到招标管理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预决算管理。
1.工程项目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必须提供县工程预决算审查中心出具的《工程决算审查表》。
2.未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中心不予受理工程决算。
(四)项目资金支付,应按照工程进度和招标合同规定,预留不低于投资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项目运行一年后,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确无质量问题,支付质量保证金(无息)。
第十条 财政专户资金(包括生态移民专户、农村环境保护专户、一事一议专户)支出管理。
报账单位需提供由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和财政局长审批资金报告,附专项支出审批单、原始票据等相关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资金支出管理。所有征地拆迁资金的发放,由各征地拆迁责任单位提供发放花名册,由财政将资金划拨到各相关银行,银行依据花名册直接将资金发放到拆迁户账户。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面的支出管理。
(一)《永宁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列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凡是采购单价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的货物必须实行政府采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货物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根据《关于加强苗木、粮油、服装、煤炭、图书、教玩具等批量物资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永财发[2012]7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起,各预算单位凡是采购苗木、粮油、服装、煤炭、图书、教玩具等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禁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花卉、景观石料等绿化、美化环境的物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各单位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报账时,必须随原始发票同时出具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的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审批单、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供货合同、采购项目验收报告等附件。
第十三条 “三公经费”支出管理。
(一)差旅费及因公出国(境)费。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同行三人以上的一般职工外出开会、考察及培训等支出时,必须提供由分管领导、纪检部门签字的《外出请假审批单》及上级部门下发的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书面通知。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执行《永宁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突破,支付时提供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书和经费预算审批意见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务接待费。
报账时必须提供《公务接待费用审批单》列清接待事由、来客及陪同人数;不准在娱乐中心、休闲会所等地进行公务接待;接待单位必须出具用餐清单(不论何地),不得上烟、高档酒水;接待费用单桌1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分管副县长签字。
(三)公务车运行维护费。
公车改革后,各单位预留车辆一律实行公务车定点加油,确因特殊情况自行加油报账时必须写明原因;报销车辆维修等费用时必须提供《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审批单》,列清车辆牌号、维护事由、维护地点等,审批单必须由三人以上签字。
第十四条 结算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执行预算控制数,超预算一律不予报销。
(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单笔5000元以上的实行大额审批制度,由单位领导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
(三)零星物品采购等使用公务卡的结算。
1.根据《永宁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未纳入办公用品统一采购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使用公务卡结算。
2.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话费、水电费、维修费等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
3.零星支出单笔超过200元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对各类财政资金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是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严格控制各项非必需性支出,自觉接受监督,切实防止挤占、挪用等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各预算单位当年预算指标除具有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可继续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外,其余一律收回,重新统筹安排。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统一收回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永宁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2014年(永政发[2014]144号)下发的《永宁县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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