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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及停车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规范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及停车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及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物业服务
1.社区代管(村民自治)小区为0.45元/平方米·月;
2.准物业服务小区为0.45元/平方米·月;
3.一级物业服务小区为0.50元/平方米·月;
4.二级物业服务小区为0.60元/平方米·月;
5.三级物业服务小区为0.80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此基础上向下浮动,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二)车辆停放
1.临时停放30分钟以内免费,2小时以内1元/辆•次,2-5小时2元/辆•次,5-12小时3元/辆•次,过夜(晚8点至次日早8点)3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6元/辆•次,包月40-80元/辆;
2.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力摩托车、摩托车、老年代步车等免费停放;
3.由社区(村委会)代管小区的业主车辆停放,原则上免收停车费;
4.停车包月、包年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经营策略免收停车费或在此基础上向下浮动收费标准,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二、电梯及二次供水费用
物业小区设有电梯、二次加压供水的运行费用原则上执行现行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企业按运行费用各项成本依据测算,报业主大会决议后确定收费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有关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二)物业企业(社区、村委会)要在小区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公示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各乡镇(街道办)、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加强物业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执行日期
此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永宁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永发改和工信发〔2012〕155号)同时废止。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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