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和自治区农业相关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5〕17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农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25〕8号)《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第二批畜牧兽医领域项目方案的通知》(宁农(牧)发〔2025〕7号)文件精神,为组织实施好粮改饲项目工作,进一步调优我县饲草种植结构,保障优质饲草有效供给,加快推进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绿色发展的现代畜牧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收贮使用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积极性,优化调整农业结构,促进牛奶、肉牛和滩羊等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畜牧业提质增效。
(二)工作原则
1.需求导向,产销对接。综合考虑草食畜牧业发展现状和潜力,以养定种、草畜配套,合理确定饲草种植面积,保障我县草食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保障粮食生产条件下,尊重种养双方意愿,集成品种选择、田间管理、收贮加工、饲喂使用等技术,发展具有特色的饲草料品种。
3.种养结合,规模适度。把养殖场流转土地自种、订单生产等种养紧密结合的生产组织方式作为优先支持方向,协调推进适度规模种养和种养一体化发展,同步提升饲草料品质和种养效益。
(三)任务目标
2025年,自治区下达我县粮改饲项目资金324万元,青贮玉米种植面积2.7万亩,收贮优质全株玉米青贮等15万吨。通过项目实施,不断扩大我县全株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种植面积、增加收贮量,全面提升种、收、贮、用综合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饲草品种专用化、生产规模化、销售商品化,全面提升种植收益、草食家畜生产效率和养殖效益。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时间
2025年7月-12月。
(二)实施地点及要求
2025年粮改饲项目在永宁县辖区内组织实施。具体实施要求:一是种植耕地相对集中连片,便于机械化作业;二是草食家畜养殖基础好,规模化程度较高,青贮饲料收贮能力较强;三是粮改饲积极性较高,饲草储备设施完善,配套机械设备,种植、收获、贮存全程机械化程度较高;四是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养殖大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合作社(配送中心)作为实施主体(各级政府明确的禁养区域内的除外)。
(三)补助环节及标准
生产加工优质全株玉米青贮饲料,收贮品种以青贮玉米为主,兼顾苜蓿、饲用高粱、饲用小黑麦、饲用燕麦等其他优质饲草,收贮达到300吨以上(含300吨)的给予补贴,每吨补助标准不超过50元,具体补助标准结合收贮量确定。
(四)补助方式
资金按照“先干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项目实施主体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按相应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实施主体。
三、项目进度安排
(一)制定项目方案。按照《2025年中央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明确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并于项目实施前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和畜牧工作站)备案。
(二)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中粮改饲项目实施主体基本要求(详见附件1),结合草畜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要求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专业饲草收贮合作社(企业)自主申报,申报时间为2025年8月1日至8月20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施主体基本要求进行核查,确定实施主体并进行公示。优先考虑实行种养一体化和与农户签订青贮玉米种植收购合同的养殖场(企业、合作社)。
(三)签订项目实施承诺书。项目实施主体与县农业农村局签订项目实施承诺书,保证项目任务落实到位,并于9月30日前完成青贮制作。
(四)项目验收。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工作人员于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验收。核定草畜存栏、收贮量等信息,核定的数据须经养殖场(户)及验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五)开展绩效考核。按照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详见附件5),于11月15日前,完成项目实施和自查工作,并将工作和绩效考核总结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工作专班、技术小组。
1.工作专班:
组 长:单桂香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张金宝 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丁金龙 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副主任
郭许峰 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艳玲 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报账员
王渝薇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专干
董丽华 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冯颖琪 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主要负责项目统筹安排、实施管理、组织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
2.技术小组:
组 长:张金宝(高级兽医师)
成 员:丁金龙(高级畜牧师)
郭许峰(助理畜牧师)
董丽华(助理兽医师)
冯颖琪(助理畜牧师)
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
主要负责项目方案制定、实地测量、技术指导、项目验收、结果公示、资金兑付、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广泛宣传政策。加强与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沟通联系,通过网络公示、进村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项目政策,确保养殖场(户)深入了解项目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县种养业协调发展
(三)强化精准管理。要高度重视粮改饲信息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数据收集整理,全面调度饲草料种植、产量、价格、效益、收贮量、使用效果、生产方式等数据信息,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四)加强技术支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集中授课、现场参观、座谈研讨等方式,深入试点地区,重点开展青贮专用玉米等饲草种植、收获、加工调制和饲喂技术指导、服务,帮助种养主体提高认识、掌握技术、提高收益。要多渠道宣传粮改饲成效,传播典型经验,用鲜活事例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热情,提高社会关注度。
(五)严格项目考核。加强对项目地块落实、播种、收贮、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督促检查,指导各养殖场建立健全收贮台账,根据项目绩效考核标准,对项目实施单位青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验收。
(六)建立处罚机制。对实施主体经督查验收过程中发现落实不真实,弄虚作假,以黄贮代青贮,或虚报青贮制作数量等问题的,不予兑付当年补助资金,下年度不再安排实施项目。
附件:1.永宁县粮改饲项目实施主体基本要求
2.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申报表
3.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验收表
4.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承诺书
5.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附件1
永宁县粮改饲项目实施主体基本要求
(一)项目实施的对象为草食家畜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专业青贮收贮主体以及饲草配送中心。最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违法记录,经营状态良好。实施财政支农项目,没有被查处或处罚记录。
(二)实施主体须位于各级政府明确的禁养区域以外。
(三)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家畜存栏量要达到一定规模(肉牛存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存栏200只以上),存栏量以项目验收时实际存栏数量为准。对合作社带动开展种养一体化整村示范予以倾斜,鼓励创新机制和新模式。
(四)生产加工优质全株玉米青贮饲料,收贮品种以青贮玉米为主,兼顾苜蓿、饲用高粱、饲用小黑麦、饲用燕麦等其他优质饲草,收贮达到300吨以上(含300吨)的给予补贴。
(五)实施对象收贮和加工制作全株玉米青贮记录齐全。通过流转(租赁)土地种植或与农民协议收购的规模养殖场(户),收贮和加工制作全株玉米青贮,流转(租赁)或收购协议齐全,财务台账详细准确。
(六)青贮饲料品质优良,优质率必须达到95%以上,黄贮不予补贴。
(七)申报时间:2025年8月1日至8月20日;青贮制作完成时间:2025年9月30日。
附件2
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申报表
项目单位名称 | 企业(合作社)¨ 养殖场(户)¨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企业地址 | |||||
生产 情况 | □奶牛□肉牛 □肉羊存栏量(头) | 种植、收贮土地面积(亩) | 青贮窖容积(m³) | ||||
自有 | 流转 | 订单 | |||||
拟申报项目及规模 | 收贮品种 | ||||||
计划青贮收贮数量 (吨)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
申报 主体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核 意见 |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验收表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名称 | 收贮企业(合作社)¨ 养殖企业(户、合作社)¨ | |||
任务完成情况 | 青贮玉米收贮数量(吨) | |||
□奶牛□肉牛□肉羊存栏量(头、只) | ||||
验收意见 | ||||
验收人员 (签字) |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 |||
永宁县财政局 | ||||
企业负责人 (签字、盖章) |
附件4
永宁县2025年粮改饲项目承诺书
为切实保障永宁县2025年粮改饲项目顺利实施,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5年中央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和《永宁县2025年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开展项目实施。
二、在实施过程中,所提交的各种材料及填写的有关表格信息均真实、准确、有效。无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我企业在三年内没有违规、违法记录,经营状态良好。实施财政支农项目,没有被查处或处罚记录。
四、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收贮,确保青贮质量、完成时间。
五、最终补贴青贮量以县农业农村局验收数据为准。
六、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的工作安排。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自愿接受农业管理部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理。
承诺主体(盖章):
负责人(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永宁县农业农村局、永宁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诺主体各执一份。
附件5
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粮改饲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提高农业投资效益,规范粮改饲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
1.基本条件准入原则。对入选本项目实施主体,必须符合农业农村厅《2025年中央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和《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中有关要求。
2.合理、合规、科学、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本项目验收绩效自评指标体系,按照永宁县草畜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指标权重分布合理、现场考核的可操作性,充分体现粮改饲项目所要发挥的效益。
3.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验收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二、考核评价的对象与指标
根据《2025年中央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结合《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对实施主体进行验收考核,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指标共设立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重点考核计划推进和完成、项目管理和运行、建设效果等情况(详见附件)。
三、评价考核方法
制定项目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绩效自评,汇总后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后,由农业农村厅组织检查复核。
四、进度安排
2025年7月,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025年8月,确定实施单位,与实施企业签订项目实施承诺书,保证项目落实完整到位。
2025年10月30日前,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验收、开展自评考核。
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将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区农业农村厅。
五、绩效考核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工作专班作用,强化保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明确激励和问责工作机制,推进绩效管理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严格绩效考核。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绩效管理考核方案和指标体系,制定我县绩效自评指标体系,严格开展绩效管理考核,切实保证绩效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早日完成、切实发挥实效。
(四)加强培训宣传。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举办培训班,通过集中授课、现场参观、座谈研讨等方式,深入现场,重点开展青贮专用玉米等饲草种植、收获、加工调制和饲喂技术指导、服务,帮助种养主体提高认识、掌握技术、提高收益。同时多渠道宣传粮改饲成效,传播典型经验,用鲜活事例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热情,提高社会关注度。
附表: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附表
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序号 | 评价指标 | 分值 | 指标解释 | 评价标准 | 自评 依据 | 自评分数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
1 | 投入和过程 | 组织领导 | 领导机制 | 2 | 是否建立粮改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职责是否清晰,任务是否明确 | 建立粮改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得1分,职责清晰得1分,任务明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2 | 重视程度 | 3 | 地方政府是否重视并将粮改饲列入农业农村部门年度重点工作 | 列入农业农村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3 | 资金管理 | 资金使用 | 4 | 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得1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要求得3分,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4 | 资金到位 | 2 |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否全部核算发放到位 | 核发到位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5 | 项目管理 | 实施方案 | 2 | 是否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时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粮改饲总体思路和原则、可操作性强 | 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时报送备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实施方案符合粮改饲总体思路和原则、可操作性强得4分,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6 | 监督管理 | 4 | 是否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全面完善,是否按计划组织项目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是否细致到位,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粮改饲进度信息 |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制度全面完善得1分,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按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细致到位得3分,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度信息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7 | 培训推广 | 2 | 是否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培训,是否组织有关单位深入一线指导生产作业、开展技术培训 | 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培训得1分,否则不得分;组织有关单位深入一线指导生产作业、开展技术培训,范围基本覆盖实施地的种养及收贮主体、效果好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 ||||
8 | 宣传总结 | 宣传报道 | 4 (+2) | 是否重视宣传工作并积极组织媒体进行报道 | 组织媒体进行报道得2分,有关工作被省级媒体正面报道得2分,否则不得分。 本项工作设加分项2分:有关工作被中央级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加2分。 |
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序号 | 评价指标 | 分值 | 指标解释 | 评价标准 | 自评 依据 | 自评分数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
9 | 投入和过程 | 宣传总结 | 经验总结 | 4 (+4) | 是否及时总结成功模式,挖掘亮点、树立典型,是否按要求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 | 能够及时总结成功模式,挖掘亮点、树立典型得2分,按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得1分,报送工作总结得1分,否则不得分。 本项工作设加分项4分:粮改饲典型经验在国家层面进行推广介绍加2分;工作成效得到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加2分,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批示加4分,批示加分不累加,最高4分。 | ||
10 | 机制创新 | 政策联动 | 2 | 是否在财政支持、产业扶贫等政策联动上有新突破 | 有创新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11 | 激发 积极性 | 2 | 是否在激发收贮主体参与积极性上有新方式 | 有创新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12 | 协调发展 | 2 | 是否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种养两端绿色协调发展上有新手段 | 有创新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13 | 其他创新 | 2 (+2) | 是否在粮改饲工作方法、制度机制等方面有其他创新 | 有创新并且取得一定效果、有实例、可复制得2分,否则不得分。 本项工作设加分项2分:有关创新工作得到自治区及以上部门肯定得加2分。 | ||||
14 | 产出 | 数量指标 | 粮改饲 面积 | 10(+2) | 是否完成粮改饲面积任务 | 完成粮改饲面积目标任务得10分;完成数量每少3%扣1分,扣完为止。 本项工作设加分项2分:超额完成面积目标5%(含)至10%加1分,超过10%(含)以上加2分。 | ||
15 | 饲草 收贮量 | 10 (+2) | 是否完成收贮任务 | 完成收贮目标任务量得10分;完成数量每少3%扣1分,扣完为止。(注:每少3%扣1分指较目标少3%(含)以内扣1分,少3%至6%(含)扣2分,以此类推,下同。) | ||||
16 | 质量指标 | 收贮企业确定 | 10 | 是否符合《国家粮改饲宁夏项目区实施主体基本要求》 | 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得10分,其中,有一项不符合1、2、3、6项要求和未签订承诺书的不得分,其他项每项扣2分。 | |||
17 | 养殖规模化发展水平 | 5 | 规模化养殖场户和专业收贮主体收贮量占收贮总量比例 | 超过50%(含)以上得5分;达不到50%的,每少5%扣0.5分。 | ||||
18 | 收贮专业化发展水平 | 3 | 专业收贮主体收贮量较上年度提高比例 | 提高10%(含)以上得3分,提高5%(含)至10%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19 | 种养结合 紧密度 | 5 | 收贮主体通过流转土地自种、与种植户签订订单等方式收贮量占总收贮量比例 | 超过50%(含)以上得5分;达不到50%的,每少5%扣0.5分。 |
2025年永宁县粮改饲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序号 | 评价指标 | 分值 | 指标解释 | 评价标准 | 自评 依据 | 自评分数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
20 | 效果 | 经济效益指标 | 种植效益 | 6 | 种植优质青贮饲草料,亩均纯收入较种植籽粒玉米提高比例 | 提高10%(含)以上得6分;低于10%的,按提高比例除以10%乘以6分计分,未提高不得分。 | ||
21 | 养殖效益 | 6 | 使用优质青贮饲草料,较未使用前或与同地区未使用的相比,综合饲料成本下降比例 | 下降5%(含)以上得6分;低于5%的,按下降比例除以5%乘以6分计分,未下降不得分。 | ||||
22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相关收贮主体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度 | 5 | 反映相关收贮主体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程度,用百分比来衡量,数据通过问卷调查形式获得。 | 得分=调查问卷满意度×5分。 | |||
23 | 相关种植户和养殖户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度 | 5 | 反映相关种植户和养殖户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程度,用百分比来衡量,数据通过问卷调查形式获得。 | 得分=调查问卷满意度×5分。 | ||||
24 | 扣分项 | 违规违纪 | 违规违纪 | - | 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 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下年度不再安排实施粮改饲项目。 | ||
合计 | 100 |
注:自评依据一栏应根据评分标准详细说明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应工作开展情况。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