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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2025-10-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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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环境污染,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永宁县住建局已向望远镇人民政府、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审批局、城乡公共服务中心进行函告要求相关部门督促296家未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办理。现就全面督促未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的市场主体限期申办证件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宾馆酒店、科研、屠宰、汽车清洗、车辆修理等经营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均需申领排水许可证。

二、办理时限

请尚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可核发排水许可证:

1.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 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 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 申请受理: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审批局提交申请材料;

2. 审查决定:审批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

3. 证件发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排水许可证。

、注意事项

1.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2.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

3.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4. 变更排水许可内容或单位信息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或变更。

、监管要求

各排水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1.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2.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3.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4.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法律责任

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未按排水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排水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并依法处以罚款。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撤销排水许可,并记入信用记录。

特此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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