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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时间:2024-03-31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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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扎实做好我县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推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20〕230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综合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23〕54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永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永宁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财政部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执行全县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安排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任务,按照财政厅分配下达我县的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负责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库建设、项目批复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上级和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审核拨付、预算执行、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监理以及验收、评价等支出,保障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县财政局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支持。

(一)支持对象:必须是行政村或符合条件的国有农林场(以下统称村),其他单位或组织以及规划不再保留的、村民实际居住率低的、积极性不高或配合不力的行政村不列入支持对象。

(二)支持范围:必须是行政村内户外道路硬化(或巷道)、小型水利、排灌设施、文体设施、环卫设施、村庄整治、绿化亮化等大多数村民迫切需要、直接受益的村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跨村及村外的公益事业、已有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公益事业不得列入支持范围。

(三)支持项目:必须是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没有履行村民议事程序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支持方式。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依据奖补资金规模落实农村公益事业项目。不得超预算安排项目,也不得举债进行项目建设。奖补资金不与农民筹资筹劳挂钩,但鼓励村级组织按照规定通过村民投资投劳参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资金用于支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

(一)农村公益事业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农村公益事业整村推进财政奖补是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的延伸和升级。

1.要把村庄整体建设规划设计作为基础。要以村域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为依据,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县财政局通过实地考察、竞争性评选、综合评估等方式择优确定。

2.要把打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示范作为核心。按照补短板、强弱项、上水平的要求,通过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使之成为引领当地“五好两宜”和美乡村的样板。

3.要把吸引到村财政资金作为手段。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通过奖补资金的引导撬动,积极引导包括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在内的各类进村财政建设性资金,共同推进。

4.农村公益事业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坚持先落实资金来源,再安排奖补资金。不得举债实施整村推进项目建设。

(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资金用于支持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五好两宜”和美乡村建设试点试验以及其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等。

第九条 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征地拆迁费、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工作程序。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1.村级申报。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作为财政部门立项的依据。

申报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设计方案,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综合效益预测和项目绩效目标等。

2.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庄规划和实际需要,对村级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初审,初审通过后汇总上报县财政局。

3.县级审批。县财政局对乡镇上报的项目通过实地考察、竞争性评选、综合评估等方式择优确定。符合实施条件的,根据资金规模和任务给予立项,下达批复文件,作为立项依据。批复内容包括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奖补资金、收益人口等。在批复后应及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备案,作为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的依据。

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奖补政策为依据,重点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的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和审查,提出进一步完善优化建议。

(二)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财政局监督。主要采用邀请招标、询价、议标等方式,达到招标规定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村监会的监督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项目监督。县财政局监督各乡镇严格按照批复内容上报项目备案,组织项目实施、考评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则上当年安排的项目当年完成,并达到项目建设标准。

1.项目监理。由县财政局统一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2.项目竣工。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待综合验收完成后,及时委托第三方编报项目竣工决算。

3.项目验收。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内部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县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项目验收覆盖率应达到100%。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前后变化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招投标、工程监理、财务管理、公开公示等工作开展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档案管理情况,组织保障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验收应实地核查确认。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并及时办理奖补资金清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4.档案管理。县财政局和乡镇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项目申报及建设实施、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影像等相关原始资料收集归档,规范管理,长期保存。

(四)项目资金支付。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应当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实施主体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预留不低于投资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确保工程质量。项目运行一年后,经财政局质保验收确无质量问题,支付质量保证金(无息)。

第十二条 年度实施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如需调整,应先由乡镇提出申请,县财政局组织并完成项目调整的实地考察、规划设计、预算评审等工作,经重新批复后再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的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及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工作流程、项目投资预算审查、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质量、项目投资决算、项目档案管理、项目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同时也要调动有关部门和乡村组织参与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相关任务的开展。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县财政局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结果等,并督促乡村组织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村内公示项目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与使用、项目决算及验收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已建成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标识。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及项目的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县、乡、村在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迟缓、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变更项目以及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永宁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实施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之后实施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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