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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3-31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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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精神,全面深化土地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1〕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亩均论英雄”用地导向,完善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推行产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通“拿地即开工”通道,推动工业发展壮大和产业提档升级。

(二)适用范围。宁夏永宁工业园区范围内新增产业用地,逐步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三)工作目标。2024年,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宗数4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到2025年,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宗数5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在符合永宁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应评尽评、能简则简”原则,严格落实《永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由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闽宁镇人民政府,依据管辖区域,组织在产业园区或一定区域范围内,实施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等评估评价,并录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系统区域评估平台,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细化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并向社会公开。指导帮助项目单位申报时通过“工改”系统自动获取该项目地理位置相关联区域评估成果,降低项目投资成本。实行区域评估的,由园区管委会在土地供应前将相关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牵头单位:园区管委会、闽宁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审批服务局、住建局、气象局)

(二)构建“标准地”供应控制指标体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能耗环保要求等规定,综合考虑园区区域定位、区位条件、产业发展水平、主导产业等因素,结合园区实际,建立园区“3+X”产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以“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指标为主,结合入园条件、产业准入、产业类型等情况,选择设定“X”即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科研投入、技术、人才、就业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其中以“标准地”供应的产业用地,“X”指标至少选设1项以上(含1项),其中亩均税收为必选项。在不低于自治区制定的产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基础上,依据《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园区新建项目望远片区和闽宁片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要求,合理确定各类指标,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3+X”控制性指标由县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在土地供应公告中一同发布。(牵头单位:园区管委会、闽宁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审批服务局、科技局)

(三)提前谋划做好“标准地”收储。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永宁县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在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定征收土地规定,适当超前收储土地;开展拟出让宗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农用地转用、房屋征收等工作,确保土地产权清晰无纠纷。按照“净地”供应相关要求,园区管委会和闽宁镇,依据管辖区域,完善区域园区电网、供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供应地块具备开工所需基本条件。(牵头单位: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闽宁镇人民政府、国电永宁县供电公司、铁塔公司)

(四)明确标准地供应和用地履约。县自然资源部门在产业项目“标准地”供应时,要将产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出让指南、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文本等内容纳入“标准地”供应文件,发布供应公告。园区鼓励对标准厂房等具备条件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方案供应。企业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县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等税费,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签订《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协议中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优惠政策等事项。(牵头单位: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

(五)推进“标准地”供应审批联动服务。优化“标准地”审批服务,建立园区管委会牵头,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等部门协同配合的“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机制,明确各单位具体负责人,组建代办队伍,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代办跟踪服务。各相关审批部门应提前开展审批服务,做好预先审查,在地块成交前完成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等各类审批事项预审查,待企业取得土地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证件的核发。(牵头单位: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供电局等相关部门)

(六)强化协同监管。园区管委会按照“统一组织、联合监管、各尽其责”原则,建立完善产业项目“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进行全程协同监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指导项目单位依法依规依约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等事项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在项目投产运营后,分别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经济指标开展达产复核。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工业项目,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局、住建局、税务局、统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是推进土地权改革、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举措。县人民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产业用地“标准地”政策制度,细化完善控制性指标、操作流程、管理规范等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信息互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合力推进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园区管委会和闽宁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园区实际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指标管控要求构建“标准地”供应控制指标体系,明确招商项目可享受的相关政策,与项目单位签订《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并实施监管,牵头组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和达产复核;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区域性统一评价和信用体系总体建设工作,提出能耗控制要求,配合园区做好项目达产复核;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标准地”前期收储工作,组织“标准地”供应,确保“净地”出让,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县审批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审批流程;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配合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排放指标管控要求,负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县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完成区域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县水务局配合完成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提出用水指标管控要求;地震、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完成区域评估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园区、县相关部门要加强产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调动用地企业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附件: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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